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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一、教育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背景与进程
教育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伴随着教育事业持续深化改革和加快发
展的进程而提出并持续增大力度的,是与教育管理体制改革与制度创
新紧密相连的。这个改革基本上是按照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
要、构建教育公共管理体制和建设教育法治的角度展开的。
纵观近年来教育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进程,能够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 1993 年到 2000 年,教育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主要特点
是下放审批权。教育体制改革的重点是分权,即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
政府管理教育事业的职权。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
制以后,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同时提上了重要议程。 1993年中共中
央国务院印发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提出,建立适合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政治、科技体制改革需要的教育体制。要求深化高
等教育体制改革,中央进一步简政放权,扩大省(自治区、直辖市)
的教育决策权和包括对中央部门所属学校的统筹权;进一步扩大高等
学校的办学自主权;要转变政府职能,由对学校的直接行政管理,转
变为使用立法、拨款、规划、信息服务、政策指导和必要的行政手段,
实行宏观管理。这些规定实际上对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了抓紧实行行政
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党的十五大对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提
出了新的要求,客观上要求深化教育体制改革,推动行政审批制度改
革。
这个阶段教育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主要成果体现在:一是高等职业学
校审批权的下放。根据 1998年国务院批准的教育部“三定”方案,经
国务院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能够审批设立实施专科学历教育的普通
高等学校。同年通过的《高等教育法》进一步予以明确。 2000 年国务
院办公厅发文(国办发 20003 号)将师范、医药类之外的高等职业学
校的审批权下放给省级人民政府。二是将省属本专科院校的本专科专
业设置审批权,下放给各省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三是将省属本科院
校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的审批权和已定为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的省属高等
学校的硕士学位授予点的审批权,下放给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授
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
第二阶段,从 2001 年到 2003 年,教育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主要特点
是取消审批事项。教育体制改革的重点是放权或者还权,即按照政事
分开、依法治校的原则依法落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 2001 年 1 月国务
院转发了监察部、国务院法制办、国务院体改办、中央编办制定的
《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全面启动了国务院各部
门和地方政府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 2001 年 10 月 24 日,国务院
召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就加快推动行政审批制度
改革工作实行部署。实施意见和电视电话会议强调,行政审批制度改
革的主要目标是,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合的行政审批制
度。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效果如何,不但要看减少了多少审批项目,
更重要的是看是否通过改革实现了制度创新。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
教育部增大了行政审批项目的清理力度。
200224 号、国发 20035 号)决定取消一批行政审批项目。在国务院两
个文件中,第一批取消教育行政审批项目 10 项,第二批取消教育行政
审批项目 15 项。 25 个被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中,有 20 项与各级各类
学校相关。其中,最重要的两个项目是“高等学校在本科专业目录内
设置、调整核定的学科门类范围内的本科专业审批”和“部分特殊专
业及特殊需要的人员以外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就业计划核准”。二是
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更加重视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的作用。在国务
院国发 20035 号文件中,决定将 5 项教育行政审批项目由审批改变为
移交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的管理。其中包括高等教育规划教材建设审
批与优秀教材的推荐、中等职业教育国家规划教材的立项与审定、对
外汉语教师资格审查等。
第三阶段,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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