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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丈、主持、首座,和尚,等寺庙的称谓是啥意思
【佛教中的“方丈”】
佛教中一般用方丈代表方丈和尚,他们是寺院的最高领
导者,同时有老师的职责。
佛教原用以指禅寺的长老或住持所居之处。如《维摩诘
经》载,身为菩萨的维摩诘居士,其卧室一丈见方,但能广
容大众。禅寺比附此说,故名。至唐代,怀海(公元 720 -
814 年)建立住持制度后,方丈专指住持的居室,并用为一
般寺院内主持僧的尊称。 《景德传灯录》 卷六载怀海所制 《禅
门规式》: “既为化主,即处于方丈, 同净名 (即维摩诘译名)
之室,非私寝之室也。”《西游记》第四四回:“打扫干净方
丈,安寝一宿。 ”以后道教全真派亦采用此名, 指道院的主持
人和他居住的静室。 (常正) (来自 《俗语佛源》) 《佛
学大辞典》中载 :(堂塔)禅林之正寝,住持之住所也,故
称寺主曰方丈,因其住于此也。古来之说维摩居士之石室,
四方有一丈,丈室之名,始基于此。法苑珠林感通篇曰:‘吠
舍厘国宫城周五里,宫正北六里有寺塔,是说维摩经处。寺
东北四里许有塔,是维摩故宅基,尚多灵神。其舍叠砖,传
云:积石,即是说法现疾处也。于大唐显庆年中敕使长吏王
玄策,因向印度过净名宅,以笏量基,止有十笏,故号方丈
之室也。’传灯录禅门规式曰:‘长老既为化主,即处于方丈,
同净名之室,非私寝之室也。’案方丈之名,先唐王玄策已有
其说。王简栖头陀寺碑文曰:‘宋大明五年始立方丈茅茨。’
注,高诱曰: ‘堵长一丈,高一丈, 面环一堵, 为方丈。 铣曰:
宋孝武皇帝时也,言立方丈之室,覆以茅茨之草,以置经家
也。’则方丈唯言僧坊之狭小而已,必非由于维摩也。昙鸾之
往生论注上曰:‘如维摩方丈,苞容有余,何必国号无赀,乃
称广大?’
[住持]
住持( abot ),佛教僧职。又称方丈、住职。原为久住护
持佛法之意, 是掌管一个寺院的主僧。 《圆觉经》卷上云: “一
切如来, 光严住持。 ”禅宗兴起后寺院主管僧人称为住持。 据
说佛教传入中国后的几百年间只有师徒之间以佛法相授受,
并无住持一职,直到唐代,禅宗兴盛,门徒日众,百丈怀海
禅僧始立住持制度, 以维持寺院秩序。 “百丈以禅宗寖盛,……
非崇其位,则师法不严,始奉其师为住持,而尊之曰长老”。
道教也称道观中的负责人为住持。
‘住持’之语义为‘安住之、维持之’。原意指代佛传法、续
佛慧命之人,后乃被用来指称各寺院之主持者,或长老。此
词用在寺职称谓时,又称寺主或院主。日本佛教界称之为住
职。由于住持之住处称为‘方丈’,故‘方丈’一词亦被引申为住
持之意。
相传住持一职为唐代百丈山怀海所创。 《敕修百丈清规》
卷二〈住持章〉云(大正 48 ·1119a )∶ “佛教入中国四百年而
达磨至。又八传而至百丈。唯以道相授受,或岩居穴处,或
寄律寺,未有住持之名。百丈以禅宗寖盛,上而君相王公,
下而儒老百氏,皆向风问道,有徒实蕃,非崇其位,则师法
不严。始奉其师为住持, 而尊之曰长老。 如天竺之称舍利弗、
须菩提,以齿德俱尊也。”
关于住持的意义,依《禅苑清规》所述,是各处一方续
佛慧命;契嵩的《广原教》谓,藉人持其法,使法永住不泯
灭,故云住持。此外,又有住持三宝或如《净土论》所谓‘法
王善住持’等义。住持有三种职务,即说法、安众、修造等。
《禅林宝训》卷四引用密庵禅师之语云 (大正48 ·1037c )∶‘住
持有三莫,事繁莫惧,无事莫寻,是非莫辨。住持人达此三
事,则不被外物所惑矣。禅宗由于住在寺内的徒众甚多,故
各寺均设住持一人,其下另置若干职位。至后世,此住持之
称也通用于其他诸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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