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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固定资产投资入股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股东以长期资产投资入股或者增资时: 一、投资入股时: 被投资方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4号:第十一条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所以,取得固定资产一放应按照评估价格计入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账务处理: 借:固定资产 贷:实收资本 ?? 资本公积 ? 上面做法目前看起来比较肤浅,视野有深入讨论,具体有人总结如下(wr备注:不过年代久远,不知道现在是否有更新): 如果该批资产构成业务,并且被投资企业受出资股东控制,则构成同一控制下合并,被投资企业对该批资产应以账面价值入账; 如果该批资产构成业务,但被投资企业不受出资股东控制,比如出资股东占被投资企业30%股权,则构成非同一控制下合并,被投资企业对该批资产应以公允价值入账; 如果该批资产不构成业务,则被投资企业对该批资产应以公允价值入账 ? ? 被投资方税务处理: 问:某企业取得股东投资入股的固定资产,该项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是以入股合同的约定价还是以评估价来确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五)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因此,该项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为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 ? 投资方的会计处理: 1)参考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理。 2)如果不具有商业实质,母公司个别报表层面按不具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处理,按投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转为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 ? 结合陈大神2011年总结和2015年零星贴子回复,小结如下(重点): 这个问题以前讨论过多次,基本处理原则是(详细请参阅之前的讨论贴): 1、投资方:看是否有商业实质。以非货币资产出资设立全资子公司,对投资方而言属于不具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设立非全资子公司,多数属于不具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但在一定条件下也可能具有商业实质。(WR备注:不具有商业实质时,投资方按投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2、被投资方:看是否构成业务。对于新设企业而言,接受母公司投资的非货币性资产构成业务的,按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处理;反之按购买资产处理。(WR备注:构成业务,被投资方按照账面价值入账;不构成业务(即购买资产),被投资方按评估价值入账) 3、合并报表层面,应将投出资产的相关的评估增值予以抵销,恢复到账面价值计量。 4、税务处理,不考虑有无商业实质问题,一般要求确认资产转让所得,除非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适用条件。 ? ? 案例问题: 问:陈版您好:审计过程中遇到这样一个案例,某公司A存在上市预期,因其历史沿革存在法律障碍,经与各方中介机构充分讨论后决定:将公司A除极小部分与生产经营无关资产外的全部经营资产作为出资设立子公司B(企业性质为股份公司,A公司持股98%,某自然人持股2%),A公司用于出资的经营资产经具有证券期货资格的评估。问题: 1)B公司是否可以按按评估后资产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2)A公司对该项长期股权投资按投出资产的账面原值确认还是按评估值进行确认? 陈版您认为该事项该如何进行处理? ? 回答: 路人1回答:这是个值得探讨的问题,论坛有过讨论也没有人敢下结论。主要还是取决于对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是否具有商业实质的判断,但这个“度”一直很难掌握,暂时没能找到一把可靠的标尺去衡量。 ?????如果以非货币性资产或企业拥有的部分构成业务的净资产组合作为出资,与他人共同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同时该出资单位对被投资单位拥有控制权且持股比例占比较高(比如说本案例中的98%),除非其它有说服力的确凿证据证明该项交易具有商业实质外,一般不能认定出资单位(母公司主体)拥有的净资产组合之主要风险和报酬已实质发生转移。参考我国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相关规定,作为交易对价取得的资产(出资设立的非全资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其(指股权)未来现金流量在时间、风险、金额等方面的特征,实质上与所放弃的资产是相类似的。 ??? 以上述案例为题,出资单位(母公司主体)此举实际上只是将一小部分与该净资产组合相关的风险与报酬转嫁给了该子公司的其他自然人股东。因为用于出资的净资产组合还在出资单位(母公司主体)的控制范围之内,其获得未来现金流量在时间、风险、金额等方面并没有发生较大变化;按理说取得的投资获取未来现金流量主要取决于被投资单位的经营状况,而被投资单位的经营状况又与投入该公司的净资产组合息息相关,对于投资单位(母公司主体)而言,以净资产组合出资取得股权,仅仅是资产形式上发生了变化,而资产实质并未发生根本改变。 ??? 综上,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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