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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第四版) 导论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框架和方法第一节 法学和法理学一、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学是一门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我们可以把法学的研究对象分为几个不同的层次:第一个层次是以法律规则本身为中心的创制、适用和解释法律的方法、手段;第二个层次是在法律规则的基础上深入研究法律原理、原则;第三个层次则是研究法的规律性。二、法学发展的历史逻辑法学发展的历史不仅是法学从整个社会科学中分离的历史,也是法学内部不同学科分化的历史。但法学发展的历史逻辑不仅仅是分化,当代也出现了综合的趋势。第一节 法学和法理学三、法学体系(1)理论法学。(2)法律史学。(3)部门法学。(4)外国法学。(5)国际法学。(6)交叉学科。第一节 法学和法理学四、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法理学属于法学体系中的理论法学,是理论法学的主干,在整个法学体系中具有理论基础的作用。1.法理学与法律史学2.法理学与部门法学 3.法理学与外国法学4.法理学与国际法学5.法理学与交叉学科第二节 哲学、社会科学、自然科学与法理学一、哲学与法理学任何一个哲学流派的产生都会直接影响到法学,特别是法理学;所有法学流派都能找到它们的哲学基础。二、社会科学与法理学法学是研究具有明显规范性的法律现象的社会科学,法律是人为的,是人们的约定,而不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尽管它具有国家意志的神圣光环。三、自然科学与法理学法理学是研究规范性的社会科学,但规律性的研究在法理学中也占有重要的地位。第三节 法理学的方法论一、哲学方法二、实证科学的方法三、法学的规范研究方法第一章法的概念第一节 法的词源一、法的多义性和相通性作为名词,法具有规则、准则、法则和方法的含义。作为法学研究对象的法,是国家的规则。作为规则意义的法,在客观意义和主观意义的规则之间,它们的共通性在于,都表现为一种有规则性,经常地、反复地出现。在不同种类的主观规则之间,特别是在国家的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之间,也存在发生上和功能上的密切联系。第一节 法的词源二、中、西文中的法的含义在汉语中的法,包含公正的含义,但它并不是公正本身,而是通过某种程序所体现和保证的公正。在西文中,法也有类似的含义。罗马文Jus,德文Recht,法文droit,俄文Право,都有公平、正当的含义。除此之外,这些词还包括权利的意思,也就是正当性。与“法”字相连的“律”,运用到法中,则可以解释为使千差万别的人的行为按照统一的尺度衡量。在西文中也有类似的词,如罗马文Lex,德文Gesetz,法文Loi,俄文Закон,都包含着一般规则的含义。第二节 法的形式与内容一、法的质的规定性任何事物都有它的质的规定性,即一种事物区别于他种事物的质的特征。法区别于其他事物的基本特征在于以下几点:第一,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则。第二,法通过确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与义务的形式调整社会关系。第三,法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证。第二节 法的形式与内容二、社会关系的内在结构和法律形式所谓社会关系,即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它首先表现为个别发生的偶然的关系,只是在这种关系反复出现以后,才逐渐形成了这种关系的内在的结构,以一种固定的内在的联系把关系的各方、各个因素连接在一起,于是形成了习惯。人们真正把法律与社会关系的内在结构区别开来是在文字出现以后,借助抽象的思维活动,特别是出现了抽象的一般规则,人们的思维开始能从现实的行为中抽象出它们的内在规则。一方面,我们应该看到法律根源于社会关系的内在结构;另一方面,我们也应该看到法律并不是这个内在结构本身,而是这个结构的表现形式,有时可能表现得好,有时可能表现得差。第二节 法的形式与内容三、法的形式:结构形式、表现形式和实现形式法作为社会关系的法律表现具有一定的形式,包括结构形式、表现形式和实现形式。法的结构形式是一个国家法的内在结构。法的表现形式是法律规范的外在表现,即法律渊源。在历史和现实中具有重大影响的法律渊源主要包括习惯法、判例法和制定法。法的实现形式是法通过什么方式作用于人们的行为。第三节 法的现象与本质一、法律现象和法的现象法律现象是一个类概念,既包括法、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法律体系、法律渊源、法律关系、法律行为、法律意识等,也包括法在现实生活中的运作,法的制定、法的实施、法的实现、法律监督,等等,其中每一个范畴都可以称为法律现象,它们的总体则构成了一个国家建立在经济基础之上的法律上层建筑。在法学上被称为“法”的这种现象即法的现象,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得到国家强制力保证的人人都必须遵守的一般行为规则。第三节 法的现象与本质二、法的本质在中外历史上,对法的本质的认识历来有不同的观点,大体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法是否反映公平、正义。(2)法所反映的公正的性质。(3)法的基础是绝对精神、民族精神还是社会。法是反映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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