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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案件处理中证据采信问题(劳动者打官司必看)(1) (1).docVIP

劳动监察案件处理中证据采信问题(劳动者打官司必看)(1) (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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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案件处理中证据采信问题 劳动保障监察案件调查和检查是人力资源保障行政部门依据法定措施和遵守规定要求,全面、客观、公正地收集与案件事实相联系的一切证据的过程。 劳动保障监察调查、检查的措施主要包括:1、进入用人单位和劳动场所进行检查;2、就调查、检查的事项询问有关人员;3、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4、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 在日常生活工作与科学研究当中,人们经常、广泛地运用着证据,常常要举出自己知道的事实,来证明另一些事实的存在。所以,一般意义上的证据,顾名思义,就是指证明的凭证,用已知的事实来证明未知的事实。但是仅仅用一般事实的概念来理解劳动保障监察证据是不够的,劳动保障监察的特殊性,决定劳动保障监察证据有着其特殊的本质和特证。 劳动保障监察证据是指由劳动保障监察主体依法采用的,用于认定有关劳动保障监察案件事实的具有法定形式的根据。并非所有事物都能成为劳动保障监察证据,必须具备法定的形式才能成为证明劳动保障监察案件事实的证据。目前根据有关立法的规定,劳动保障监察证据和其他证据一样应具有以下法定形式:(1)物证;物证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的物品或物质痕迹,是指以其存在、外部特征和性能等对案件起证明作用的。物证则以它的物理属性去证明。(2)书证;书证是指以其记载或表达的思想内容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文字材料和其他载体。书证以它的内容去证明。(3)视听资料;是指用录音、录像的方法记录下来的有关案件的事实材料。(4)证人证言;是指证人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向人民法院制作的对案件事实的陈述。(5)当事人陈述;(6)鉴定结果;(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劳动保障监察证据与一般意义的证据不同,具有以下本质特征: (一)证据的客观性与真实性 所谓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事实必须是伴随着案件的发生、发展的过程而遗留下来的、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存在的事实。证据的客观性的根据有二: 1. 由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本身的客观性决定的,任何一种劳动保障违法行为都是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内发生的,只要有行为的发生,就必然留下各种痕迹和印象,即使行为诡秘,甚至毁灭证据,也还会留下毁灭证据的各种痕迹和印象。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实在。2. 马列主义的辩证唯物主义哲学告诉我们,对劳动保障监察证据的认识,同对任何事物的认识一样,必须坚持物质存在第一、认识第二的基本原理,按照这一基本理论的要求,从劳动保障监察证据的来源考察,其客观性是必然存在的。没有客观存在为依据的任何一种陈述,都是理所当然的谎言,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使用,从这种意义上讲,客观性就是审查判断证据的一条基本标准。当然,证据经过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人员、劳动者及其用人单位的收集,必然含有收集主体的主观因素,如要询问用人单位、劳动者,询问证人并制作笔录,实物证据要加以固定、保存,但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人员、用人单位、劳动者的主观因素不能歪曲客观,不能因此而改变证据客观性的本质属性。 总之,劳动保障监察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客观性是劳动保障监察证据最基本的因素和特证,承认和认识劳动保障监察证据的客观性,就不能把个人主观的判断,或人们的想像、假设、推理、臆断、虚构等作为定案的证据来使用。    (二)证据的关联性 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必须同案件事实存在某种联系,并因此对证明案情具有实际意义。证据对于案件事实有无证明力,以及证明力的大小,取决于证据与案件事实有无联系,以及联系的紧密强弱程度。这就是说,证据不仅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且必须是与案件事实存在某种联系的事实,证据之所以有关联性是由于证据是伴随着刑事案件的发生而形成的,所以,它和案件事实之间应当具有必然的客观联系。 在劳动保障监察办案过程中就是要求所有劳动保障监察证据都与劳动保障监察案件事实具有某种关联性,而这些劳动保障监察证据的有机结合能够较为完整地反映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的客观事实真相。 在办案的过程中,正确地认识和理解证据的关联性,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1. 证据事实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是客观存在的,其联系是不以办案人员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办案人员分析认识这种联系时,既不能主观臆造,又不能牵强附会,更不能强加,否则就会导致错案。2. 证据事实与案件事实关联的形式、途径和方法是多种多样的。在联系的范围上,有时间和空间之分;在联系的途径上,有直接关联和间接关联之分;在联系的规律上,有的是因果关系的必然关联,个别情况下是偶然的巧合而形成的偶然关联;在联系的功能和作用上,有肯定关联和否定关联。3. 确定证据的关联性是一个非常重要又极为复杂的问题。因为有的事实比较明显容易判明;有的事实比较复杂不大容易判明;有的事实需要经过仔细的检查、辨认、检验和鉴定才能确定;有些言词证据,由于每个作证主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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