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资金入境投资的七种模式.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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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资金入境投资的七种模式 一、外商设立投资性公司 1. 概念及运营模式 外商设立投资性公司是指外国投资者在中国以独资或中外 合资的形式设立的从事直接投资业务的公司。其运营模式为 境外公司在境内收购或者成立子公司,海外股东以注入投资 额的名义调动境外资金进入境内子公司,投资额包括资本金 和投注差,境内子公司在经营范围内利用资本金和投注差对 境内项目进行投资。 2.投资范围 投资性公司的投资范围包括向所投资企业提供代理、培训、 协助寻求贷款及担保等服务;设立科研开发中心或部门的可 从事新产品或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转让技术成果及提供技 术服务;为投资者提供咨询服务,为其关联公司提供与其投 资有关的市场信息、投资政策等; 承接其母公司和关联公 司的服务外包业务;国家允许外商投资的领域,目前不可以 购买二级市场的证券产品。根据商务部 8 号文的规定,投资 性公司的投资范围不得涉及宏观调控行业,即房地产企业投 资,但在实际操作中, 投资性公司本身具有并购股权的职能, 可通过与审批机构沟通,将收购债权包装成股权井购的形式 实现。 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 QFLP) 1.概念及运营模式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是指在我国北京、上海、天津、重 庆、深圳|(包括前海) 〉等地试行的由外国企业或个人参 与投资的合伙企业,以股权的形式投资非上市公司。其运营 模式为境外公司作为海外控股股东,海外股东必须以合伙制 的形式在境内收购或者成立子公司作为 QFLP ,由海外股东 或海外股东关联公司的境内子公司作为 GP 来管理, GP 的 出资额不能超过 QFLP 募集资金总额的 5% 。 QFLP 引入 境内或者境外企业作为 LP ,资金以 GP 和 LP 认缴出资的 形式入境,再由 QFLP 作为投资平台投资项目。 2. 投资范 围 QFLP 的投资范围包括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内,以全部自由资 金新设企业、向已己设立企业投资、接受已己设立投资者股 权转让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为所投企业提供 管理咨询:经登记机关许可的其他相关业务;根据发改委 2012 年发布的《关于外资股权投资企业有关问题的复函》 , GP 是外资、 LP 是内资的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 应按照 外资政策法规进行管理,其投资项目适用《外商投资产业指 导目录》。 根据书面规定的内容,直接从事房地产融资难度较大,但不 可以购买二级市场证券产品。至于是否能够从事不良资产包 未进行明确规定,实际操作时存在与审批机构沟通获在准的 可能。若以外币出资,即使获得了金融办的许可,在项目投 资换汇阶段,当地外管局还会再次审查,监管力度较大;若 以人民币出资,则只需和当地人民银行沟通好即可。但截至 目前国内并没有成功的先例,成型的法律文件也暂时没有, 无先例可供参考。 三、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 FIVC 1.概念及运营模式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 (FIVC )是指外国投资者或外国投资 者与境内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设立投资企业, 业务定位于向未上市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最终以 获取资本增值收益为目的。其运营模式为境外公司作为海外 控股股东,海外控股股东在境内收购或者成立子公司,申请 该公司成为外商创投企业,并以认缴出资或者资本金的名义 调动资金入境,子公司利用资本金和投注差在经营范围内进 行项目投资。 FIVC 可采用非法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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