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范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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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范文 根据《劳动法》 、《工会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 动保护规定》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集体合同规 定》、《山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 、《山东省 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依照“平等协商、共谋 发展”的原则,制定本合同。 第一条 公司依法保障女职工享受特殊劳动保护,改善劳 动条件,增强保健意识,不断提高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和身心 健康水平。 第二条 凡适合女职工从事劳动的岗位,实行男女平等、 同工同酬。 第三条 公司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 特点,对处于经期、 孕期、 产期、 哺乳期、 更年期的女职工, 给予特殊保护;并确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第四条 公司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 本工资或终止、 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进行承包、 租赁、转让、 兼并时,对能胜任本职工作的女职工,不得无故拒绝使用或 聘用,不得转为待聘或富余人员。 第五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因生理特点禁忌从事劳动范 围的劳动。公司严格执行劳动部颁布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 围的规定》。 第 1 页 共 5 页 第六条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公司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 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从事 这些劳动的女职工,月经期间将暂时调做其他工作。 第七条 女职工孕期保护 (一)不安排从事生产和使用危害生理机能的有毒有害物 质的作业和超过卫生防护要求的放射性作业以及经常攀高、 弯腰、抬举、下蹲等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畸胎的劳动;不 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适应原劳动的, 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其劳动量或安排其他适宜的 工作。 (二)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算作劳 动时间,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查体时须提前向所在单位 女工委员提出申请,经同意方可,并将查体结果及时反馈给 女工委员。怀孕 7 至 7 个月末 (28 ~32 周末 ) 每月检查一次, 8 个月以后 (32 ~36) 每两周检查一次,最后一个月每周检查 一次。每次查体时间为半天。 (三)对怀孕 7 个月以上(满 7 个月)的女职工不 安排从事夜班和加班劳动,每天在劳动时间内给予工间休息 1 小时,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 第八条 女职工产期保护 (一)女职工产假为 90 天,其中产前假 15 天。难产的, 增加 15 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 1 个婴儿,增加产假 第 2 页 共 5 页 15 天。 (二)公司积极宣传贯彻《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 条例》,鼓励女职工晚婚晚育、少生优育。符合《条例》晚 育规定的女职工增加产假 60 天。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 证》的,每月加发 5 元奖励费,至子女满十四周岁止;独生 子女父母退休时享受一次性养老补助。 (三)女职工怀孕不满 4 个月流产的,给予 14 天产 假;怀孕 4 个月以上 (满4 个月) 流产的, 给予 42 天产假。 (四)确因工作需要提前上班者,经所在单位申请,劳资 处审核,报女工委批准后,转劳资处备案,按实际出勤天数 每天加发 10 元生活补助费,直至产假到期。 (五)女职工在规定的产假期满后, 上班确有困难, 经本人申请, 所在单位根据人员状况审批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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