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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改制中的基本法律问题及解决的方法
一、国有企业改制的法律性质分析
企业改制的法律性质尤其是在法治化模式下的企业改
制可以从多角度加以描述。
1、从企业在改制过程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地位
的角度看,可以简要地把国有企业改制的法律性质概括为:
改制企业主体的客体化。
企业改制的法律性质,从民商事法律关系角度看,实际
上是将企业作为商法中可以流转的一种特殊客体,即企业作
为所有权的交易对象,企业改制不仅赋予企业对自身行为及
其所拥有的权利和义务,企业是法律关系的主体,而且相对
于企业的投资者或企业的所有者而言,企业又是所有权的客
体。后者的法律属性是当前改制的重要特征。企业具有法律
上的双重属性,一方面,作为一种社会组织,它是民事权利
和民事义务的享有者和承担者,是企业法和商法上的主体,
是法律人格的载体。另一方面,作为物的要素和人的要素所
构成的经济单位,它又是人们赖以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手
段,是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特殊商品,是可以转让、交换
的综合性财产,因而也就成为民事行为和商事行为的客体。
企业作为主体或客体的地位取决于其所依存的法律关系,相
对于企业自身的行为及其所拥有的权利和义务,企业是法律
的关系的主体;而相对于企业的投资者和所有者而言,企业
是所有权的客体和交易对象,并且企业的投资者或企业的所
有者也不限于自然人,而更多的情况下可能是其他企业或者
社会组织,如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拥有,正是企业拥有企业的
典型代表。
2、从企业改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来看,企
业改制实际上是改制企业与其他参与改制的主体之间的法
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重新调整。
企业改制是在原国有企业现有的利益格局(这种利益格
局由企业、国家出资人、企业职工、企业的债权债务人等民
事主体之间的相互权利、义务关系与利益关系交织构成)的
基础上对企业的出资结构、债权、债务、经营业务、治理机
构、人员、收益分配等所作的全面调整和重组,这种利益格
局的调整变化在法治化的改制模式下就表现为国家、其他出
资人、企业、企业债权债务人、企业员工等主体之间的民事
权利、义务的变化与调整。
二、国有企业改制中的基本法律关系
国有企业的改制,从其形式上来说,可以分为公司化改
制、股份合作制改造、公司(企业)的兼并或分立、企业出
售、企业托管、企业债权(债务)转股权以及企业承包租赁
等。从法律主体的角度看,企业的改制分为原有法律主体的
消灭、原有法律主体的变更以及原有主体保持不变而仅仅改
变资本结构等形式;从改制行为的性质来说,有的改制行为
是法律行为,有的属于事实行为;从改制行为的结果来说,
有的行为是债权行为,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有的行为属
于引起物权发生变动的行为。总起来看,一个典型的国有企
业改制过程的完成主要涉及两方面的法律关系和几个主要
的法律问题:
1、行政法律关系
国有企业改制涉及的问题有很多,但是最为关键的问题
仍然是正确处理政企关系。这是一个困扰国有企业改制始终
的问题,也是最为核心的问题之一。从法律的视角来看,政
企关系是作为行政机关的政府和作为行政相对人的企业之
间的一种行政法律关系。政企关系的正确处理最终还是要通
过行政法律规范理顺行政法律关系的方式来解决。国有企业
改制过程中的政企分开问题从行政法律关系的角度可以分
为:政企关系和政资关系两大类。
(1)政府和企业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的理顺
政府和企业之间的关系是伴随国有企业改制过程始终
的一个基本法律问题。毫无疑问,我们需要让国有企业摆脱
政府的控制和直接干预,实现政企分离,让国有企业成为市
场经济的主体,但是事实证明这一过程的完成不能通过政策
化、行政化的方式实现,我们应当把政企分开放置到一个法
律的环境下进行分析,把政企关系还原成一个行政法律问
题,政企分开最终实现仍然需要依靠法律的介入来完成。但
政企分开的实现并不是国企改制中政府和企业关系的最终
理顺,因为从法律的角度看,政企分开尚是问题的一半,我
们说,政企不仅要实现一定法律上的分立,而且要实现政企
法治化的合理结合。因为国有企业改制和改制后的国有企业
的有效运作都离不开政府这一行政性力量的合理干预和推
进,但是我们所需要的干预并不是无原则地干涉,相反,政
府和企业的结合是一种行政法律规范下的、合理、有度、有
效地相互作用关系。
(2 )政府和国有资产所有者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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