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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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 1.0 .1 条 为了保障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在石油化工企业设计中,贯 彻 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的方针,采取防火措施,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特制定本规范。 第 1 .0 .2 条 本规范适用于以石油或天然气为原料的石油化工企业新建、 扩建或改建工程的防火设计。 第 1.0 .3 条 石油化工企业的防火设计应按本规范执行;本规范未作规 定者,应符合有关现行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或规定。 第二章 可燃物质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第 2 .0.1 条 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应按表 2 .0 .1 分类。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 本规范附录二。 类别 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物的爆炸下限 甲 < 10 %(体积) 乙 ≥10 %(体积) 第 2 .0.2 条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应按表 2 .0.2 分类;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表 2 .0 .2 类别 名称 特征 A 液化烃 15 ℃时的蒸气压力> 0.1MPa 的烃类液体及其他类似的液体 甲 B 甲 A 类以外,闪点< 28 ℃ A 闪点≥28 ℃至≤45 ℃ 乙 可燃 B 闪点 45 ℃至< 60 ℃ 液体 A 闪点≥60 ℃至≤120 ℃ 丙 B 闪点> 120 ℃ 二、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乙类液体,应视为甲 B ,类液体; 三、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丙类液体,应视为乙 A ,类液体。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本规范附录三。 第 2 .0 .3 条 固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防火规范》的有关规 定执行。 甲、乙、丙类固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本规范附录四。 第三章 区域规划与工厂总体布置 第一节 区域规划 第 3 .l .1 条 在进行区域规划时,应根据石油化工企业及其相邻的工厂或设施的特点和火 灾危险 性,结合地形、风向等条件,合理布置。 第 3 .I.2 条 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宜位于邻近城镇或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 侧。 第 3 .I.3 条 在山区或丘陵地区,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应避免布置在窝风地带。 第 3 .I.4 条 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沿江河岸布置时, 宜位于邻近江河的城镇、 重要桥梁、 大型锚地、船厂等重要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下游。 第 3 .1 .5 条 石油化工企业的液化烃或可燃液体的罐区邻近江河、海岸布置时,应采取 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流入水域的措施。 第 3 .1.6 条 公路和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严禁穿越生产区。区域排洪沟不宜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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