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报告有效期.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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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报告有效期 改制审计基准日与工商变更完成日之间的期限分析 一、相关法律法规 1、《公司法》第九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 2、《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2005)》第十七条:非公司企业按《公司法》改制为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 原非公司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并由验资机构进展验资。 3、《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方法》(中国证券监视管理委员会令第32号) 第九条: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二、立法体例的分析 (1) 关于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公司法》仅规定应以净资产为折股根据,且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的净资产,但对于该净资产的计算时点及净资产确实定形态(须以经审计、评估或公司内部编制的财务报表即可)并未进展强迫性规定。 (2) 关于净资产确实定形态,《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方法》进展了不同规定,《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规定必需以经评估的净资产为根据;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方法》虽并未反对以经评估的净资产作为折股根据,但基于会计经营持续性考虑,明确规定了以经审计净资产折股的可以连续计算经营业绩,也即本质认可以经审计净资产为折股根据。基于前述立法体例的不同,2007年和2008年初理论中亦出现了局部工商部门不认可以经审计净资产折股的说法,坚持以经评估的净资产折股,但目前该种情形已根本消退。因《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方法》均为部门规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因此评估与审计并无合规与违规之分,而更多的取决于工商部门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方法》相关规定的认可程度。 (3) 与中小板、创业板的《审计报告》有效期分别为6个月和3个月的规定不同,关于整体变更基准日的《审计报告》的有效期并无明确和强迫性规定,且亦无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自审计基准日起多长期限内必需完成整体变更的工商变更登记。因此,就整体变更净资产的计算时点与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时点目前并未存在统一的规定及操作惯例。 三、关于确定整体变更净资产计算时点的必要性分析 根据《公司法》第九十四条“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担当连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觉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着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担当连带责任〞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方法》第十条“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各股东应足额履行出资义务。 之前认为,确定整体变更净资产计算时点并非特殊重要,因为并无法律法规明确性和强迫性规定,但近期觉得,因发起人系以经审计的净资产折股,且该审计基点与整体变更的工商变更登记完成日之间具有肯定期限,是否会发生该期限内公司因经营发生亏损而导致工商变更登记完成日公司的净资产数额事实上低于该基准日经审计的净资产数额的情形如a公司股东同意以2008年3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6000万元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并于2008年9月1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但事实上2008年3月31日-2008年9月1日之间有限公司经营发生严峻亏损,导致截至2008年8月31日时公司的实际净资产仅为5000万元,那么2008年9月1日公司注册资本+资本公积=6000万元,是否会存在出资不实即股东在工商变更登记完成日实际享有的净资产仅为5000万元(个人理解,股份公司设立的标记应为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之日)如的确存在该种情形,那么应如何弥补是否会导致股份公司设立存在瑕疵并进而导致申报日期的延后 个人理解,根据《公司法》第九十六条“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的净资产〞之规定,其更多的比拟基点应为股份公司设立时自有限公司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至少应不得高于股份公司设立时的净资产,否那么,即存在出资不实的嫌疑。 四、相关案例讨论 (一) 相关案例摘录 1、探路者----基准日后公司净资产是否发生重大改变 【反应看法一】 十、《反应看法》22:请发行人说明与亚丁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是否在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基准日2008 年4 月30 日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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