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合同不以书面形式约定有效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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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合同不以书面形式约定有效吗 定金合同不以书面形式商定有效吗 16条的规定,“效力性规定是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明确规定违背该类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的标准,或者虽未明确规定违背之后将导致合同无效,但假设使合同连续有效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标准。〞很明显,使非书面形式的定金合同连续存在不会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担保法》第90条规定的定金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商定的规定不是效力性标准,而是管理型标准,违背该规定不会导致定金合同无效; 3、探究立法本意,《担保法》之所以规定定金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商定,是为了当事人发生争议时举证的便利,而不是担忧非书面形式的定金合同会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该规定是管理性的标准,违背该规定不会导致定金合同无效; 附: 《担保法》 第九十条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商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商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第一百一十九条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商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回绝承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合同法》 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纳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纳书面形式。当事人商定采纳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纳书面形式。 第五十二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迫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先生在全国民商事审讯工作会 议上的讲话《充分发挥民商事审讯职能作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供应司法保障》(2007年5月30日)对两个标准作了明确阐述:强迫性规定又包括管理性标准和效力性标准。管理性标准是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未明确规定违背此类标准将导致合同无效的标准。此类标准旨在管理和惩罚违背规定的行为,但并不否认该行为在民商法上的效力。例如《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九条即属于管理性的强迫标准。效力性规定是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明确规定违背该类规定将导致合同无 效的标准,或者虽未明确规定违背之后将导致合同无效,但假设使合同连续有效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标准。此 类标准不仅旨在惩罚违背之行为,而且意在否认其在民商法上的效力。因此,只有违背了效力性的强迫标准的,才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假设干问题的指导看法》 15.正确理解、识别和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中的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迫性规定,关系到民商事合同的效力维护以及市场交易的平安和稳定。人民法院应当留意依据《合同法说明(二)》第十四条之规定,留意区分效力性强迫规定和管理性强迫规定。违背效力性强迫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违背管理性强迫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详细情形认定其效力。 16.人民法院应当综合法律法规的意旨,权衡互相冲突的权益,诸如权益的种类、交易平安以及其所规制的对象等,综合认定强迫性规定的类型。假如强迫性标准规制的是合同行为本身即只要该合同行为发生即肯定地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假如强迫性规定规制的是当事人的市场准入"资格而非某种类型的合同行为,或者规制的是某种合同的履行行为而非某类合同行为,人民法院对于此类合同效力的认定,应当慎重把握,必要时应当征求相关立法部门的看法或者请示上级人民法院。 三个倾向于认为非书面形式定金合同无效的判例: 1、【案号: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2)徐民四〔民)初字第2613号】:合同当事人可以按照担保法商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商定。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本案原、被告〔反诉原、被告)在交付2万元定金时未形成书面商定,对该定金的种类、担保范围及违约责任均未作明确商定,故即便是定金已交付,该定金合同亦未生效。因此,已支付的定金,应当返还,原告〔反诉被告)要求被告〔反诉原告〕根据定金罚那么担当违约责任,本院不予支持。 2、【案号: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2014〕辰民初字第2077号】依据法律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商定。双方系口头买卖合同,无书面协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定金合同成立的形式要件。现王祥无证据证明其主见,且储继林对此亦不认可,结合王祥已经退还储继林305000元的事实,应认定该450000元不属于定金,故对王祥的抗辩看法,不予接受。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三终字第0306号判决书对上述判决予以维持。 3、【案号: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08595号】:定金作为一种债的担保方式,其目的是为了保证债务人 准时全面地履行相关债务。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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