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丰县城区户外广告牌匾设置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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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丰县城区户外广告牌匾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南丰县城区户外广告、 牌匾和宣传标语的设置和管理 , 规范户外广告和牌 匾设置行为 , 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 , 维护市容环境的整洁美观 , 塑造良好的城市形象 ,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 国务院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 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 和《抚州市城区户外广告牌匾设置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 , 结合本县实 际 ,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南丰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设置和管理户外广告、牌匾及其设施的单位和个 人 , 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 , 是指利用城市空间和建(构)筑物 , 以文字、绘画、 图像、实物造型、气体填充物或其他表达方式 , 埋设、悬挂、张贴、绘制各类商业广告(直接 或间接介绍商品或服务)和公益广告(各种政策、法律、法规、纪念、文化、政治等活动的 宣传)的行为 TOC \o 1-5 \h \z (一)利用公共、自有或他人所有的建(构)筑物楼面、立面、屋面的广告设置 ; (二)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广场、场地、空间等设施和利用音响设备的广告设置 ; (三)利用跨河桥、立交桥、交通护栏和路名牌、路灯杆、电力杆、电信杆、书报亭、 电话亭、候车亭、临街橱窗、画(报)廊、单位院墙、建筑工地围栏、车站等的广告设置 ; (四)利用车、船等交通工具的广告设置 ; (五)其它形式在户外悬挂、绘制、张贴的广告设置。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 , 是指利用公共、 自有或他人所有的建 (构) 筑物、 场地、 空间、 交通工具等 (以下统称阵地) 设置的路牌、 灯箱、 霓虹灯、 电子显示牌 (屏) 、 电子翻板装置、 招牌、标牌、实物造型、彩旗、条幅、布幔、气球、充气拱门等物质载体。 本办法所称牌匾设置 , 是指临街经营性单位、 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组织在其经营场所建 (构) 筑物或其设施上 , 设置用于表示字号、名称的招牌、匾额、灯箱、霓虹灯、字体符号的行为。 第四条 县城市管理局负责户外广告、牌匾及其设施设置和管理 , 并负责查处违法设置的 户外广告、牌匾及其设施。 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负责户外广告发布的经营资质审核和广告内容的监督管理。 县建设局负责负责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规划建设审核及其监督管理。 县市政、路灯、公安、安全监督、公路、交通、财政、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 协同实 施本办法。 县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牵头并会同县城管、市场监管、建设等部门做好公益 广告活动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其中,公益广告占城市户外广告包括固定广告片、电 子显示屏、灯杆招旗、城市客运车辆的比例A 20%城区建筑工地围挡公益广告面积占墙体面 积 R 30% 第五条 设置户外广告、 牌匾及其设施 , 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 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 与城 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 , 合理布局 , 规范设置。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牢固、安全、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 不得影响公共设施功能 , 不得妨碍 交通、消防 , 不得损害城市市容市貌。 第六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取得城市公共空间资源的使用权。城市公共空间资源实行有 偿、有期限的使用制度。 设置规划 第七条 设置户外广告、 牌匾及其设施 , 应当符合户外广告、 牌匾设置规划和设置技术规 范。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设置技术规范牵头由县城市管理局并会同建设规划、市场监管等部 门编制 , 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户外广告、 牌匾及其设施设置应当坚持高起点规划 , 高品位设计、 高档次制作的 要求 , 做到光、影、色有机结合 , 新、美、特相互和谐 , 并采用动态霓虹灯、闪光灯、灯箱、电 子显示牌(屏)和高科技手段进行设计、安装。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不得设置户外广告及其设施 (一)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和城市公共绿地绿化的 ; (二)妨碍居民正常生活 , 危及人身安全的 , 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 (三)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标志性建筑和名胜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 (四)法律、法规和县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区域内或者载体上的 ; (五)其他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要求 , 不宜设置广告的。 第十条 设置户外广告及其设施 , 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 广告内容真实、 合法 , 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 不得欺骗、 误导消费者 ; (二)文字书写规范、准确 , 构图新颖 , 制作美观 , 容貌整洁 , 牢固安全 ; TOC \o 1-5 \h \z (三)配置夜景灯饰 ; (四)不对建(构)筑物本身的功能及相邻建(构)筑物的通风、采光和安全造成影响 ; (五) 利用临街建 (构) 筑物的 , 不得占压道路红线 ; 距离高压线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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