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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实行审判中心主义的利与弊.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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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实行审判中心主义的利与弊 论我国实行审判中心主义的利与弊 摘 要 当前我国刑事司法方面存在的人权问题、公正价值问题以及无罪推定原则等问题,亟待解决。这些问题的解决离不开“审判中心主义”,只有明确审判中心主义的实质内涵,找到审判中心主义在我国的实现路径,了解审判中心主义在我国实行的利与弊,才能更好的解决当前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不完善带来的问题。“审判中心主义”彰显了审判的核心地位,体现了其对侦查权的控制,是针对整个诉讼制度的建构。本文通过写明我国实行审判中心主义的利与弊问题,探究审判中心主义对司法现代化的影响和意义。   关键词 审判中心主义 刑事诉讼 司法 现代化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1.10.063   审判中心主义要求把审判环节作为整个诉讼程序的中心环节,只有在审判阶段,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充分的维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才能得到权威的确定。审判中心主义有其学理含义,审判中心主义意味着整个诉讼制度都要围绕审判来进行。侦查、起诉和执行,都要服务于审判程序,以审判环节为整个诉讼程序的重心。   围绕着审判中心主义,学术界一直都有争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有意推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结构的调整,有关审判中心主义的不同观点层出不穷。司法实务部门正式提出“以审判为中心”的号召与学术界争相议论的审判中心主义的实质内涵不同。与以审判为中心相比,审判中心主义更为丰富也更加深入,审判中心主义除了包括以审判为中心的内涵,还包含着司法权对侦查权的有效控制,这种控制是通过对于侦查中的某些环节,比如逮捕、搜查、扣押等措施,一般是采取司法令状措施来实现。有关审判中心主义的含义、审判中心主义在司法实践中的利与弊问题以及审判中心主义在司法制度的建构中和刑事诉讼实践中的作用等,仍然存在很多尚未解决的问题。审判中心主义既要求审判阶段对案件的调查具有实质化的特征,而且还要求依此为基准,来进一步认识和建立起诉讼中的总体结构。   一、审判中心主义的实质内涵   要了解“审判中心主义”的实质内涵,就有必要了解它与其他概念的不同之处。“审判中心主义”与“庭审中心主义”是既有区别,又有相通之处的关系。审判中心主义,主要是解决审判与侦查、起诉以及执行的外部关系问题,但是不论如何,审判都是居于中心地位的 。但“庭审中心主义”不同,它主要是解决审判机关内部如何进行审判活动的问题,进而再解决对被告人进行定罪量刑的问题,也就是强调审判案件要以庭审为中心,在法庭上调查出事实证据、在法庭上进行定罪量刑和辩论程序、在法庭上形成确实的裁判结果、在庭审中全面落实直接言辞原则、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严格执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另外,“审判中心主义”与“庭审中心主义”的相通之处体现在:一方面,审判中心主义是庭审中心主义的前提条件和基础保障。这是因为只有确保审判环节始终处于核心地位、起决定作用,才能使侦查环节、起诉环节都服从并服务于庭审活动。另一方面,庭审中心是审判中心的推理过程和主要的实现途径 。   二、我国实行审判中心主义的司法实践   (一)我国实行审判中心主义的原因   一方面是由司法权的性质决定的。另一方面要考虑司法权的作用。司法权必须有保障人权的功能,侦查权具有天然的扩张性和侵犯性,是各项司法权力中最易被滥用的权力,稍有不慎便可能侵犯人权,造成司法不公允。因此,必须要有恰当的制约手段,通过采取措施让侦查行为,以及侦查得来的证据材料在法庭上接受控辩双方审查、质疑,从而排除不合法的证据,有效引导和制约侦控行为,监督侦查行为。   (二) 我国实行审判中心主义的政策支持与具体司法实践   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了“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我国司法改革和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建立健全刑事冤假错案防范机制的意见》和《关于加强新时期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的意见》等规范性文件提出的“牢固树立庭审中心理念”,“两个中心”已经成为刑事司法程序发展的基本方向。   司法人员树立保障人权、程序公正优先、无罪推定、公正裁判、证据裁判、程序法治、特殊保护等司法理念、大力培养司法人员敢于执法敢于担责的司法品格。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非法证据严格予以排除,对于侦查部门收集的证据材料,不滥用。保证证据经得起推敲,经得起控辩双方的质疑。为证人鉴定人提供保证,减少证人拒不出庭作证的情形 。降低院长和庭长的决定职能,将个案的裁判文书审签制度交给合议庭处理,建立合议庭责任制,建立合议庭和主审法官为主体的责任机制。改革审委会制度,将审委会所能讨论的案件范围严格限制,将讨论的问题缩小至法律适用问题。案件请示的范围限定在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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