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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事业组织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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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事业组织法 ———————————————————————————————— 作者 : ———————————————————————————————— 日期: ? ?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国税发〔 19 99 〕 65 号,19 99 年 4 月 16 日) ?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 规定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取得的生产、 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应当 缴纳企业所得税。应纳税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实行独立经济 核算的单位为纳税人。 ? 第二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 以及非专门从 事生产经营而有应税收入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均应按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及其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的 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 在办理税务登记时, 纳税人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 营业执照或 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批准成立文件、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 书、其他核准执业证件或证明 ;有关章程、合同、协议书 ;银行帐号证明;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 ;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 ? 第三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收入,除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税 务总局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外, 均应计入应纳税收入总额 ,依法计征企业所得 税。计算公式如下 : ? 应纳税收入总额=收入总额 -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项目金额 ? 上式中的收入总额,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财政补助收 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交收入和其他收入。 ? 除另有规定者外 ,上式中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项目 ,具体是: ? (一)财政拨款; (二 )经国务院及财政部批准设立和收取 ,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 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收入等 ;(三 )经国务院、省级人 民政府 (不包括计划单列市 )批准 ,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四)经财政部核准不上交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五 )事业单位 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 (六)事业单位从其所 属独立核算经营单位的税后利润中取得的收入; (七 )社会团体取得的各级政府资助; (八 )社会团体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 九 )社会各界的捐赠收 入。 ? 第四条 凡有符合本办法第三条免税项目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在接受税务机关检查时 ,应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 , 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下列有关资料 : ? (一 )财政拨款 ,须提供财政部门或上级拨款部门出具的拨款证明 ;(二 )经国务院及财 政部批准设立和收取的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收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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