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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的规定
建设部第3号令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重大事故的报告和现场保护
第三章 重大事故的调查
第四章 罚 则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工程建设重大事故及时报告和顺利调查, 维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 制定
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事故, 系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或报废、 机械
设备毁坏和安全设施失当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事故。
第三条 重大事故分为四个等级: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级重大事故:
死亡30人以上;
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级重大事故:
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
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
(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三级重大事故:
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
重伤20人以上;
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
(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四级重在事故:
死亡2人以下;
重伤3人以上,19人以下;
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
第四条 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及时报告。
重大事故的调查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五条 建设部归口管理全国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
理本辖区内的工程建设重大事故;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管理所属单位的工程建设重大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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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重大事故的报告和现场保护
第六条 重大事故发生后, 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方式, 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和
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极检察、劳动(如有人身伤亡)部门报告;事故发生单位属
于国务院部委的,应同时向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直辖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人民政府
和建设部报告。
第七条 重大事故发生后,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 按第六条所列程序和
部门逐级上报。
重大事故书面报告应发包括以下内容: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企业名称;
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的的初步估计;
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事故报告单位。
第八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和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应当严格保护事故现场,
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
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有条件的可以拍照或录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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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重大事故的调查
第九条 重大事故的调查由事故发生地的市、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
组织成立调查组负责进行。
调查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事故发生单位的主管部门和劳动等有关部门的人员组成, 并应邀请
人民检察机关和工会派员参加。
必要时,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协助进行技术鉴定、事故分析和财产损失的评估工作。
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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