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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收
费标准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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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收费标准汇总
篇一: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
(20 00 年 6 月 28 日市人民政府第 63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 2 00 0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征收管理 ,促进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有关
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 (含建制镇)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办
法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 (以下简称配套费) 。
第三条 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其日常工作由市城市
建设配套费管理办公室 (以下简称市配套办) 负责。 区县 (自治县、 市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按
照本办法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主城区内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由市配套办负责。 主城区外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由工
程所在地的区县 ( 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本办法所称主城区是指 :渝中区、南岸区、江北区、九龙坡区、沙坪坝区、大渡口区、 巴南
区、渝北区、北碚区 ,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第五条 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 ,主城区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4 4.28 元计征 ;主城区外
的由区县 (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按照每平方米 20 元以上 44 .28 元以下的规定自行确
定。 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调整,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价部门、市财政部
门共同 研究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城市建设配套费在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缴纳。凡未按规定办理城市建设配套
费缴纳手续的,一律不予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七条 下列房屋建设工程,经审查可免缴城市建设配套费 :
(一)大中小学校及幼儿园的教学用房 ;
(二 )社会福利设施、社会公益性设施 ;
(三)享受免收“三税”的聋、哑等残疾人员生产、生活用房;
(四)高新技术、出口产品的生产性建设用房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免缴范围。
第八条 下列房屋建设工程,经审查可减缴城市建设配套费 :
(一)改、扩建工程 ,抵减拆除旧房面积 ,按新增建筑面积计缴 ;
(二)学校的教师住宅、学生宿舍、食堂等后勤服务设施房减按 50%计缴 ;
(三)党政群团、公检法机关办公业务用房 ,非营利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用房减按 5
0%计缴;
(四)经济适用房减按 50 %计缴;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减缴范围。
第九条 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减、 免、缓 ,主城区内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主城区外 的
由工程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审批减、免、缓。
第十条 城市建设配套费应当一次性缴清。 一次性缴清确有困难、 且应缴额在 200 万元以上
的,经批准可分两次缴纳。 其中,第一次缴纳不得少于总额的 50%,第二次缴纳应在第一 次
缴纳之日起 3 个月内缴清。
未按前款规定缴清城市建设配套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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