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经纪人和代理人讲义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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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代理人Insurance Agent); 根据《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险代理机构可以为合伙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设立合伙企业形式的保险代理机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并且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2.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合伙协议; 3.出资不得低于人民币50万元的实收货币; 4.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合伙企业名称和住所; 5.具有符合中国保险会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6.持有《保险代理人员从业资格》的保险代理人员不得低于员工人 数的1/2; 7.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保险代理机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有2个以上至50个以下的股东; 2.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章程;; 3.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万元的实收货币; 4.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名称、组织结构和住所; 5.持有《保险代理人员从业资格》的保险代理人员不得低于员工人 数的1/2; 6.具有符合中国保险会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7.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设立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保险代理机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有5个以上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起人; 2.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章程; 3.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实收货币; 4.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名称、组织结构和住所; 5.持有《保险代理人员从业资格》的保险代理人员不得低于员工人 数的1/2; 6.具有符合中国保险会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7.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2.保险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即授予代理权的保险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法律行为,如果保险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法律行为。 3.保险代理人是在保险人的授权范围内从事保险活动的代理。 保险代理人按照保险代理合同,以保险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法律活动的后果最终由保险人承担,但是保险代理人超出授权范围的代理活动所造成的法律责任,除非保险人在事后予以追认,否则由保险代理人自己承担。 4.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人员必须参加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并获得《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 个人代理人持有所代理保险公司核发的《展业证书》,由所代理的保险公司向保监会备案方可从事代理业务。 专业代理公司和兼业代理人须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后方可执业,保险代理人必须接受保险监管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三、保险代理行为效果的归属 《保险法》第128条 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 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有超越代理权限的行为,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并已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但是保险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代理人的责任。 这里所说的“有理由相信”,是指投保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保险代理人超越了代理权,而且投保人尽了必要的注意义务,即投保人不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 ; 同时,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除超越代理权的情形,保险代理人没有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保险人名义订立保险合同,投保人有理由相信保险代理人有代理权,该代理行为有效,由此产生的保险责任由保险人承担。 当然,保险代理人因当对自己超越代理权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保险代理人超越职权的行为,造成保险人多承担了责任,或者给保险人造成了其他损失,保险人可以就该损害要求保险代理人予以赔偿。 ;;;中国保险代理人;(1)专业代理人 优点:业务素质较高,代理业务范围较广,业务质量较好,便于保险人进行检查和监督的特点。 (2)兼业代理人 受保险人委托,在从事自身业务的同时,指定专人代办保险业务的单位。常见的兼业代理人主要有:银行代理、行业代理(货物运输部门代理货物运输保险业务)和单位代理。 保险兼业代理人最多只能同时为4家保险公司代理保险业务,其中只能为1家寿险公司代理。 优点:与投保人联系较为密切,可以结合自身业务优势为保险人争取业务。 缺点:业务范围较窄、对保险业务熟悉不够,容易影响业务质量,有不利于保险公司的专业化管理。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试点办法》 (《试点办法》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北京和辽宁两地。二○○六年十 月二十四日) 第五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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