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违约、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部分案例分析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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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违约、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部分案例分析题 国际贸易实务违约、索赔、不行抗力和仲裁局部案例分析题 1、我某外贸公司与某外商签订一份出口合同,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仲裁地点为北京,后来发生交货品质纠纷,外商不愿到北京仲裁,于是在当地法院起诉,当地法院向我外贸公司寄来传票。请问我公司应如何处理? 答: 〔1〕我方可以将传票退还给外国法院,指出其对该案件是没有管辖权的,将争议案件退交北京仲裁庭截断。 〔2〕本案例涉及仲裁协议问题所谓仲裁:是指交易双方达成书面协议,自愿将他们之间的纠纷提交给一个双方同意的第三者进展裁判,第三者的裁决对双均有约束力,仲裁协议有形式有:仲裁条款和提交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的作用有:A发生争议,只以仲裁;B排除法院对有关案件的管辖权;C使仲裁机构获得对争议案件的管辖权。 〔3〕结合本案例,我方与外商的出口合同中明确有以双方自愿为根底的仲裁外商不但不愿遵守,且在当地法院起诉,依据仲裁的作用外商的做法违反了仲裁协议,是无理论根据的,故我方可以将传票退还给外国法院,指出其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坚持将该案件由北京仲裁庭裁断。 2、有一份CIF合同,合同规定在9月15日以前装船,但在同年8月20日,卖方所在地发生地震,由于卖方存货的仓库距震中较远,因此货物未受到严峻损失,仅因交通受到破坏而使货物不能按时运出。但事后,卖方以不行抗力为由通知买方撤销合同,买方不同意。试分析:卖方的主见对否? 答: 〔1〕卖方以不行抗力为由通知买方撤销合同的主见是不对的。 〔2〕本案例涉及不行抗力问题,所谓不行抗力是指买卖合同签订后,不是由于合同当事人的过失或忽略,而是由于发生了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预防、无法避开和无法掌握的大事,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发生意外事故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推延履行合同;不行抗力的后果有两种,一种是延期履行合同:即不行抗力大事导致的后果并不是非常严峻,有连续履行合同的可能性。另一种是解除合同:即不行抗力大事导致的后果严峻,完全排除了连续履行合同的可能性。依据《结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规定:合同签订后,发生了合同当事人订约时无法预见和事后不能掌握的障碍,以致不能履行合同义务,那么可免除责任。 〔3〕结合本案例:卖方存货仓库距震中远而未受严峻损失,交能影响对合同所产生的实际影响程度尚不至于到达使合同完全履行的程度,只是临时对合同履行造成肯定影响,故卖方以不行抗力为由通知买方撤销合同,而只能同买方协商将合同延期履行。 3、某公司以CFR对德国出口一批小五金工具,合同规定货到达目的港后30天内检验,买方有权凭检验结果提出索赔。我公司按期发货,德国客户也按期凭单支付了货款。可半年后,我公司收到德国客户的索赔文件,上称:上述小五金工具有70%锈损,并附有德国某内地一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对德国客户的索赔要求,我公司应如何处理? 答: 〔1〕我公司可回绝德国客户的索赔要求。 〔2〕这个平安CFR条件下商品质检索赔问题,依据国际惯例,按CFR条件成交,买卖双方的风险界点在装运港的船舷,货物在越过装运港船舷以前的风险由卖方担当,货物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由买方担当;索赔是有期限的,超过索赔期限的索赔,对方有权回绝;索赔是要有索赔根据的,索赔的商检证书的开出地点机构应符合合同规定,否那么有权回绝。 〔3〕结合本案例:1、德公司按期议付了货款,表示我公司产品在目的港后本身没有问题,也即说明产品的锈损发生在内地,这风险已超过了装运港的船舷,应由买方承提;2、德国出具的商检证书是某内地的,并未按合同规定的在目的港检验,这不符合合同的规定;3、合同中明确规定货到目的港后30天内检验,而德公司却在半年后才发来检验证书。凭以上三点:我公司可回绝德国客户的索赔要求。 4、国内某讨论所与日商签订了一项进口合同,欲引进一台精细仪器,合同规定九月份交货,但到了九月一十五日,日本政府宣布:该仪器属于高科技产品,制止出口,自宣布之日起一十五天生效。后日方来电,以不行抗力为由要求解除合同。问:日方的要求是否合理?我方应如何处理较为妥当。 答: 〔1〕日方的要求是不合理的,我方应尽快回电,督促日方尽快履约。 〔2〕本案例涉及合同履行过程中不行抗力问题,所谓不行抗力是指买卖合同签订后,不是由于合同当事人的过失或忽略,而是由于发生了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预防、无法避开和无法掌握的大事,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发生意外事故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推延履行合同;不行抗力的后果有两种,一种是延期履行合同:即不行抗力大事导致的后果并不是非常严峻,有连续履行合同的可能性。另一种是解除合同:即不行抗力大事导致的后果严峻,完全排除了连续履行合同的可能性。依据《结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规定:合同签订后,发生了合同当事人订约时无法预见和事后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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