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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磋商范本
1. 请问买卖磋商的形式跟内容 磋商英文解释: [consult;advise with]中文解释: 认真商议?、讨论;相互协商;交换看法。 买卖磋商即合同磋商指出口企业为出售某项货物与国外客户就各项买卖条件进行洽商,以期达成协议的过程。 买卖磋商是以成立合同为目的,一旦双方对各项买卖条件协商全都,买卖合同即告成立。 买卖磋商的过程也就是合同成立的过程;磋商是合同的依据,合同是磋商的结果。买卖磋商的内容和形式买卖磋商的内容通常包括质量、数量、包装、装运、价格、领取、保险、检验检疫、索赔、不行抗力和仲裁等买卖条件。 其中质量、数量、包装、装运、价格和领取六项经常被视为次要买卖条件,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不行或缺的条款,也是进出口买卖磋商的必谈内容。而保险、检验检疫、索赔、不行抗力和仲裁等买卖条件,涉及的是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问题或争议的处理方法,并非合同成立不行或缺的内容,往往被视为一般买卖条件。 一般买卖条件事先就印在合同格式的正面下部或背面,双方若无异议,就不必逐条磋商。 买卖磋商的形式有两种:口头磋商和书面磋商。 口头磋商是指买卖双方在广交会、华交会等国际买卖会上或客户来访或出国小组访问客户等面对面直接磋商,以及买卖双方通过电话交谈磋商。书面磋商是指买卖双方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邮件(E-mail)和网上洽谈等通信工具进行磋商。 买卖磋商的环节买卖磋商有询盘、发盘、还盘和接受四个环节,其中发盘和接受是达成买卖、合同成立必不行少的两个基本环节和必经的法律步骤。买卖磋商案例[案例1]我某对外工承包公司于5月e68a84e79fa5e98193313333326238653日以电传请意大利某供应商发盘出售一批钢材。 我方在电传中声明:要求这一发盘是为了计一项承造一幢大楼的标价和确定能否参与投标之用;我方必需于5月15日向投标人送交投标书,而开标日期为5月31日。意供应商于5月5日用电传就上述钢材向我发盘。 我方据计算标价上涨,发来电传通知撤消他5月5日的发盘。我方当即复电表不同意撤盘。 于是,双方为能否撤消发盘发生争吵。及至5月31日投标人开标,我方中标,随即电传通知供应商我方接受该商5月5日的发盘。 但意商坚持该发盘已于5月20日撤消,合同不能成立。而我方则认为合同已经成立。 对此,双方争吵不下,遂协议提交仲裁。试问,如你为仲裁员,将如何裁决?说明理由。 分析:假如我是仲裁员,将裁决如下:合同已成立,理由是:(1)意大利于中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因而本案应受《公约》制约;(2)意商发盘是不行撤销的:①我方询盘中已明确告知对方我方邀请发盘的意图;②意方知悉我方的意图后向我方发盘,我方有理由信任该项发盘是不行撤消的,并已本着该项信任行事,参加了投标;③该项发盘未规定有效期,应视为合理时间有效,本例合同时间应为开标后若干天,(3)意商5月20日来电撤消发盘,我方马上拒绝,撤消不能成立。《公约》规定,一项发盘,受盘人有理由信任该项发盘是不行撤消并已本着该项信任行事,该项发盘不能撤销;(4)我方中标后马上通知意方接受,接受生效,双方合同成立。 [案例2]我出口企业对意大利某商发盘限10日复到有效。9日意商用电报通知我方接受该发盘,由于电报局传递延误,我方于11日上午才收到对方的接受通知。 而我方在收到接受通知前已获悉市场价格上涨。对此,我方应如何处理? 分析:中国与意大利均系《联合国国际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 该案双方洽谈过程中,对《公约》的适用均未排解或作出任何保留,因而,双方当事人均应受《公约》约束。 按《公约》规定,假如载有逾期按受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表明,它是在传递正常能准时传送到发盘人的状况下寄发的,则该项逾期接受具有接受效力,除非发盘人毫不拖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受盘人,他认为该发盘已经失效。 据此,我方于11日收到意商的接受电报属因传递延误而形成的“逾期接受”。因而,如我方不能同意此项买卖,应即复电通知对方:我方原发盘已经失效。 如我方鉴于其他缘由,愿按原发盘达成买卖,订立合同,可回电确认,也可不予答复,予以默认。 [案例3]我方发盘至5月5日止,但由于市场状况不稳定,对方延至5月6日才发电传表示接受,对此我方应如何处理?分析:应依据当时状况有两种不同的处理方法: (1)这是一种迟发的接受,迟发接受准绳上无效。 但如我方愿达成这笔买卖,也可准时回电确认,承认他的逾期接受有效,合同于接遭到达之日生效;(2)如我不愿达成此笔买卖,则可通知对方接受逾期,不能确认;也可不予答复。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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