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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市场监管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清单
(2021版)》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不断完善首次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容错机制,根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省市场监管局对《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清单》进行动态调整。2019年3月,省市场监管局推出第一版首次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免罚清单。2020年6月,推出修订版容错清单,将2019年版清单中的36项轻微违法行为扩充至50项。2021年,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情况,删除原清单中的7项轻微违法行为,新增25项轻微违法行为,将2020年版清单中的轻微违法行为扩充至2021年版清单中的68项。在大力推动法治市场监管建设的背景下,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以全面依法履行职能为主线,以规范执法、优质服务为基础,在法治的原则下改进和创新监管执法方式,在改革实践中不断完善与新形势相适应的包容审慎监管方式。
二、执行要求
(一)持续提升依法监管能力和水平
在监管执法时应当坚持比例原则,所采取的行政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尽量采用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审慎决定是否实施以及实施何种行政处罚、行政强制,避免过罚不当或者强制不当的行为发生。
(二)规范行使行政执法裁量权
认真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依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要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的行使,将免罚清单的运用与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有效衔接,保证行政处罚的公正、合理。
(三)保证监管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对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免予处罚的同时,要对当事人采取适当形式督促整改和进行教育,需要责令改正的应当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对专业性较强的问题可以下达行政指导书,加强行政指导等非强制行政手段的运用。监管执法要灵活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方式,努力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让监管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鄂市监法函〔2021〕85号
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市场监管
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清单
(2021版)》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市场监管局,省局各处室、单位: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省市场监管局研究制定了《湖北省市场监管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清单(2021版)》(以下简称免罚清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执行中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坚持依法行政,持续提升依法监管能力和水平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大力推动法治市场监管建设,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以全面依法履行职能为主线,以规范执法、优质服务为基础,在法治的原则下改进和创新监管执法方式,在改革实践中不断完善与新形势相适应的包容审慎监管方式。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监管执法时应当坚持比例原则,所采取的行政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尽量采用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审慎决定是否实施以及实施何种行政处罚、行政强制,避免过罚不当或者强制不当的行为发生。
二、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规范行使行政执法裁量权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其中,严格是执法基本要求,规范是执法行为准则,公正是执法价值取向,文明是执法职业素养。要认真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依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要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的行使,将免罚清单的运用与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有效衔接,保证行政处罚的公正、合理。要根据查证的案件事实,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主体状况、主观过错、性质特点、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等因素,准确界定不得给予行政处罚、法定不予行政处罚、酌定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依法作出恰当的处理决定:
(一)案件办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1.行政处罚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
2.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
3.实施机关不具有管辖权的;
4.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二)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
1.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4.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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