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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买卖法案例1
国际货物买卖案例分析:案例一合同的成立2007年3月10日,我国某进出口公司A应荷兰某客商B的恳求,报出某初级产品的发盘:数量100公吨,每公吨CIF鹿特丹人民币2000元,麻袋装,即期装运,不行撤销即期信誉证。3月13日,对方接到我方报盘后发来回函,没有表示承受,而一再恳求我方增加数量,降低价格,并延长装运期。3月20日,我方回函,同意将数量增至200公吨,价格减至每公吨CIF鹿特丹人民币1900元,装运期延长到5月底。3月22日对方回函,仍旧没有表示承受,要求再降低价格,并延长装运期。3月28日,我方回函表示价格不能再降,但装运期可延长到6月20日,有效期截止4月28日。对方没有马上回函。直到4月20日,对方来函承受我方3月28日的发盘,但附加了包装条件为“需供应合适海洋运输的良好包装〞。我方在4月29日接到对方承受发函,但此时该产品因受自然灾难而影响了产量,导致该产品的国际市场价格已经猛涨。于是我方回绝成交,并复电:“由于世界市场改变,货物在接到贵方承受电报前已售出。由于今年东北地区水灾严峻,无法组织新的货源〞。但对方不同意,认为是在要约的有效期内做出的,合同已经成立。并提出,我方要么执行合同,要么赔偿差价损失20万元。我方回函,提出我方的发盘未注明“Firm offer〞字样,并强调中国习惯做法是:“凡国外订单都需以我方最终确认为准〞。另外,我方还回电说,你放在4月20号回函中要求供应合适海洋运输的良好包装构成对合同的变更,构成了还盘。双方僵持不下,诉至法院。1、假设中国某法院受理此案,如何确定法律适用?〔结合下面问题答复〕〔1〕A公司与B公司合同纠纷是否适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2〕对于“国际性〞的认定,我国法律和公约规定是否一样?2、A公司与B公司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需要结合以下问题分析〕〔1〕虚盘和实盘如何区分?二者有何不同的法律约束力?〔2〕发出一个有效的实盘应具备那些要件?〔3〕发盘失效的情形有哪些?〔4〕还盘的效力如何认定?〔5〕怎样撤销发盘?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公约以及我国合同法在发盘撤销方面有什么不同规定?3、如何对待我方的回电?假设A公司不情愿成交,应实行的合理做法是什么?4.假如对方在4月29日回电表示承受,试析该行为法律效果?5、假定双方合同成立,中方A公司不履行合同,理由是发生了自然灾难,产量削减,该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先答复合同履行中的免责情形各国是如何规定的,然后结合案例分析〕6、对方发函中附加了包装条件为“需供应合适海洋运输的良好包装〞的法律性质?7.对方提出的要求是否合理?8、从本案中,你认为有什么阅历或教训应当汲取?案例二、合同的履行与违约救济某年8月,德国G公司向中国I公司订购了一批皮衣。双方合同规定卖方在10月前向买方交付货物,买方在卖方交付货物前支付80%货款,其余货款待交付货物后10日内付清。在签订本合同前,双方之间的前一笔合同货款还未付清。9月20日,中国I公司传真德国G公司,要求G公司在5天内付清以前拖欠的货款并保证以后货款的支付,否那么卖方I公司将宣告合同无效。直到10月1日,买方G公司没有回复,并且也没有支付其次笔合同的货款。卖方I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买方G公司支付前一笔合同未付的货款。同时,卖方I公司将已经制造好的皮衣销售给第三人,并要求买方赔偿销售给第三人的价格同合同价格之间的差价。依据《结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答复以下问题:〔1〕合同中规定卖方的交货时间如何确定?〔2〕如何对待中国I公司9月20日的传真的法律性质?A、什么是预期违约和担心抗辩权,二者有什么区分?B、公约对预期违约是怎么规定的?C、德国G公司的行为如何定性?中国I公司此举是否合法?〔3〕中国I公司对于德国G公司的违约行为,可以实行哪些补救措施?A、各国法律和公约对违约形态是怎么规定的?B、针对买方不同的违约形式,卖方都可以实行何种救济方法?C、对于违约救济中实际履行规定方面,各国〔包括我国法律〕以及公约有什么区分?D、中国I公司的要求是否合理?假设你是法官,如何判决?〔4〕假设双方商定合同适用德国法,双方商定了违约金,对于买方的违约行为,卖方能实行什么救济措施?假如商定的是中国法,卖方又可以实行什么救济措施?案例三、合同履行与违约救济2007年2月10日,中国甲公司与美国乙公司签订一份购置乙公司产1000台A型彩电的合同,商定由乙公司3月10日前办理托运手续,货到付款。乙公司如期办理了托运手续,但装货时工人忽略多装了50台B型彩电。甲公司得知彩电以出运的消息后,于3月13日与丙公司签订合同,将前述合同项下的1000台A型彩电转卖给中国丙商场,商定货物质量检验期为货到后10天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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