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疑难问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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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疑难问题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疑难问题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新改变 商品房是我国住房市场化改革的产物,随着商品房销售形式、销售价格、销售政策的改变,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与10年前相比具有新的时代特征。 〔一〕因商品房销售形式引发的改变 一是商品房买卖标的发生改变。之前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主要是毛坯房,近年来精装修房越来越多,商品房的质量扩展到美观性和平安性。交付标准以及质量合格标准相应发生改变,由此对违约的认定也区分于一般毛坯房的交易。 二是出现商品房与物业效劳的混合合同。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商定了供暖、小区管理等物业效劳,因物业效劳引发的开发商与业主之间的纠纷不断显现。 三是售后包租等新的销售方式渐渐增多。售后包租由于事先收取房款。其后常常出现租金难以支付的状况,简单引发群体性的拖欠租金纠纷。 四是商品房托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增多。除开发商自行销售和商品房包销外。商品房代销的形式较为普遍,对于代理销售计费标准的认定、违约责任的推断亦不统一。 〔二〕因房价上下波动引发的纠纷此起彼伏 一是房价上涨引起开发商效率违约纠纷。在房价快速上行的时期,开发商为多赚取利润,往往以各种理由解除或终止与购房人的买卖合同。甚至以情愿担当违约金的方式主动违约。 二是房价下行引发的购房人解除合同纠纷。在房价进入负增长的时期,商品房买卖合同领域显现退房潮现象,出现买房人单方违约、要求补差价、群体性要求退房等情况,而开发商要求连续履行合同并主见违约责任。 〔三〕因房地产调控政策引发的纠纷渐渐增多 一是房地产调控政策影响合同的履行。因限购、限货政策的出台致使已经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法履行。购房人要求解除合同,出卖人主见违约责任。 二是借名购房等躲避调控政策的情形增多。购房人由于属于限购或限贷群体不能买房。通过借用别人的名义购置房屋。而出现真实权利人与名义权利人不符的情形。 三是因调控政策影响的房地产中介合同纠纷增多。表现为房地产调控政策出台致使房屋买卖没有完成。购房人拒付或要求退还中介费纠纷。此外,房产中介公司为了招揽业务,多赚佣金,供应诸多办理假离婚、伪造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等建议,躲避房产新政引发纠纷。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说明》的既有规定与其他法律法规有冲突时如何适用? 〔一〕预约与本约的界定不明 《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说明》第5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定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方法》第16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根据商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销售管理方法》第16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13项主要内容,理论中有疑问的是:《商品房销售管理方法》规定的13项内容是否必需全部具备才构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本约,还是仅需具备假设干必要要件即可? 司法理论对此问题看法不一,]我们认为:成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只需具备核心要件即可。无需13项内容全部具备。 理由如下: 1. 合同法司法说明明确了合同的必备要件。《合同法》说明〔二〕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可以确定当事入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商定的除外。〞 因此,合同只需具备当事人、标的和数量即可成立。合同欠缺的其他内容可以通过合同法的规定予以确定。 2. 商品房买卖合同欠缺局部内容不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 3. 具备核心要件即构成商品房买卖合同对当事人的利益爱护更为公正。 〔二〕欺诈惩处性赔偿规定与消法的融合 《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说明》第9条规定出卖人施行欺诈行为的,买受人可以恳求出卖人担当不超过已付购房款1倍的赔偿责任,该规定与2013年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爱护法》的3倍罚金的规定并不全都。由此产生的问题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说明》第9条与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爱护法》第55条如何协调?焦点问题是商品房的购房人是否属于消费者。 我们认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领域,考虑到标的额较大。假如适用3倍赔偿对开发商要求过苛。可明确规定商品房买卖不适用新消法的规定,连续沿用《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说明》第9条的规定。 〔三〕房屋交付标准与物权法的融合 《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说明》第11条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用法,但当事人另有商定的除外。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以交付用法时点为转折点。该条制定时我国尚未公布物权法。因此,《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说明》第11条的规定在《物权法》已经出台以及房屋登记制度已经建立的状况下,已经不符合现行法律的规定。而且《合同法》第142条也做出了风险担当的规定。 由于物权法接受了物权变动登记生效主义。此处的交付应理解为物权登记变动,而非占有的转移,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也应以登记转移为转折点。这样既有利于维护不动产登记的公示公信效力。也有利于出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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