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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泉县基层卫生医疗机构岗位
设置管理指导意见
为做好基层卫生医疗机构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根据《关于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XX】35号)和《兴安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兴人发【20XX】85号),结合卫生事业单位的特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适用范围
1.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社区卫生医疗机构、农村乡镇卫生院等卫生事业单位,都要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2.基层卫生医疗机构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基层卫生医疗机构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岗位类别设置
3.基层卫生医疗机构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以下简称三类岗位)。
4.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5.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卫生工作和人才成长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社会公益卫生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
根据卫生行业特点,专业技术岗位分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和非卫生技术岗位。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以医、药、护、技等卫生专业技术岗位为主体,并根据工作需要适当设置非卫生专业技术岗位。
6.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卫生事业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
工勤技能岗位根据基层卫生医疗机构工作需要,按照国家确定的卫生行业特殊工种、通用工种和普通工种设置。
7.根据基层卫生医疗机构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基层卫生医疗机构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
8.基层卫生医疗机构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原则上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85%。卫生专业技术岗位中医、药、护、技各职种应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科学设置,并符合有关标准和规定。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应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鼓励基层卫生医疗机构后勤服务社会化,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岗位等级设置
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9.全国事业单位的管理岗位分为10个等级,卫生医疗机构管理岗位最高等级为三级职员岗位,共8个等级。基层卫生医疗机构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基层卫生医疗机构的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10.卫生医疗机构现行的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三至十级职员岗位。
11.根据基层卫生医疗机构的规格、规模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设置基层卫生医疗机构各等级管理岗位的职员数量。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12.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高级岗位分为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其中,正高级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士级岗位。
13.基层卫生医疗机构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根据地区经济、卫生事业发展水平以及基层卫生医疗机构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实行不同的结构比例控制。
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为0.5︰2.6︰6.9。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机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5:5。
对规模小、人员少、较分散的基层卫生医疗机构,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的结构比例可根据实际情况实行集中调控、集中管理。具体办法由人事行政部门和基层卫生医疗机构主管部门研究制定。
14、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基层卫生医疗机构主管部门要严格控制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严格控制高级专业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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