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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樱璇诉王宏峥肖像权纠纷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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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樱璇诉王宏峥肖像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未经非职业裸模同意公开发表其裸体作品构成侵权 1.著作权人以人体裸照为原型创作油画后,将油画在相关杂 志、互联网予以发表后,行为人主张著作权人发表的油画是 以其裸照为原型创作, 并提供了相关朋友、 亲友等人的证言。 根据该证言,凡具有正常认知能力的人都可以确定著作权人 发表的油画是以行为人的裸照为原型而创作的,同时油画与 行为人在人物面貌、表情神态、身体姿态等方面都具有较高 的相似性的,应认定著作权人创作的油画系以行为人的裸照 为原型创作而成。 2. 非职业裸模虽然同意著作权人为其拍摄裸照、制作油画并 用于个人收藏,但这并不意味着其就此放弃了相关的人格权。 著作权人在未取得非职业裸模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其裸照 创作成油画并公开发表,其行为侵犯了非职业裸模的肖像权、 隐私权和名誉权,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基本信息】 【学 科】 民法学 【指 导 性】 参考性案例 【关 键 词】 民事 肖像权人体裸体油画互联网证人证言 正常认知能力相似性非职业裸模个人收藏人格权公开发表 隐私权名誉权赔偿责任 【检 索 码】 C0201++3++HNXT++0412D 【案 由】 肖像权纠纷 【审理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12) 潭中民一终字第 46 号 【审级程序】 第二审程序 【判决日期】 2012 年 06 月 29 日 【审理法官】 韩小平 罗亮 冯海燕 【上 诉 人】 王樱璇(原审原告) 【上诉人代理人】 占海军(湖南回归线律师事务所) 【上 诉 人】 王宏峥(原审被告) 【上诉人代理人】 周 X 许 X (湖南同升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2006 年,王樱璇正在中央美术学院攻读研究生,这一年王 樱璇与王宏峥相识并成为朋友。第二年,为纪念两人之间的 感情,王宏峥在征得王樱璇同意的情况下,为其拍摄人体裸 照并制作油画,用于王宏峥个人收藏。此后,王宏峥创作出 了油画《尘》之系列,其中№ 1、№ 2、№5等作品是以王樱 璇的部分裸照为蓝本。 2008 年,王宏峥将其《尘》之系列油画(含№ 1、№ 2、№5 等作品)参加了多种展览, 诸如“北京油画协会油画展”、 “2008 中国宋庄当代艺术展”、“中国艺术研究院中国当代油画学术 邀请展”等。次年,王宏峥将上述系列画作在“第九画派首届 油画作品展”上展览,并分别刊登发表在《中国油画》 (双月 刊) 2009 年第 3 期、 《库艺术》2009 年第 9 期、 2009 年 7 月 《北京油画》(季刊)、《“第九画派”首届油画作品展》画册、 光华人物网 () 等杂志、 网络上。 与此 同时,王宏峥还将《尘》之系列中№2 油画作品在“中诚国际 2011 年春季拍卖会”上进行拍卖。东方视觉情报网上登载的 信息显示,该油画拍卖成交价为人民币 244 864 元,买受人 为四行仓库艺术花园(中心) 。之后,该买受人又将该副油 画在全球华人艺术网再次挂牌出售,起标价格为台币一百五 十万元,但尚未显示成交信息。此外,王宏峥还将《尘》之 系列中的№ 1、№5 油画作品流入市场。 另查明: 《库艺术》 2009 年第 9 期发行价格为国内直投 25 元人民币、 海外直投 35 元港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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