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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房地产行业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深圳市房地产行业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共7章,86条。
TOC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经营 4
第一节 房地产开发企业 4
第二节 房地产开发 5
第三节 房地产经营 7
第三章 房地产经纪 10
第一节 经纪人员和机构 10
第二节 经纪行为 12
第四章 房地产估价 17
第一节 估价人员和机构 17
第二节 估价行为 19
第五章 房地产行业组织 23
第六章 法律责任 25
第七章 附 则 28
深圳市房地产行业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制定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深圳市(以下简称本市)房地产行业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经纪和估价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经纪和估价活动,实施房地产行业管理,适用本规定。
(释义)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是指土地和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进行房屋及配套设施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租赁商品房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经纪,是指房地产经纪人员和房地产经纪机构为促成房地产交易,向委托人提供代理或者居间等专业服务并收取报酬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估价,是指房地产估价人员和房地产估价机构根据委托,对房地产在估价时点的合理价格进行估算和判定并收取报酬的行为。
(基本原则)
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经纪和估价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和估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法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其业务活动和结果。
(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
市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房地产行业的主管部门,依法对房地产行业进行指导、检查、监督和管理。
房地产行业组织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依照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对房地产行业进行自律性管理。
(信息系统)
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房地产信息系统,公示相关信息,加强行业管理。
主管部门规定房地产开发经营、经纪和估价活动中应当使用示范文本的各类合同书、申请表、报告等,有关企业和个人应当通过信息系统建立或者下载使用示范文本。
房地产信息系统的使用者应当进行数字认证,以获取相应的操作权限。数字认证的具体办法,由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监管措施)
主管部门建立房地产市场巡查和年度检查制度。
主管部门在履行检查和监管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企业,查阅、摘抄、复制与业务相关的材料;
(二)要求被检查企业和人员提供资质证书、资格证书、项目手册、业务相关资料及有关质量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的文件和资料;
(三)纠正企业和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诚信档案)
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地产行业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示。
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和估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不良诉讼及经查证属实的被投诉举报记录、行政处罚及刑事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不良信用记录记入其诚信档案。
(年度评价)
行业组织每年度对在本市开展业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和估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经营业绩、信用记录等进行综合评价。
综合评价的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禁止擅自组织或参加评比)
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和估价机构不得擅自组织或者参加未经批准的各类评比、排序。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和估价机构参加评比、达标、赞助和展销等活动。
(培训和后续教育)
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和估价机构的从业人员应当积极参加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开展的业务培训和后续教育,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经营
第一节 房地产开发企业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要求)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业务的企业法人。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核发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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