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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产品责任纠纷案中的无过错归责原则.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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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产品责任纠纷案中的无过错归责原则产品责任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因其生产、销售的产品有缺陷造成他人(tārén)人身、该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而依法应承担的 ;赔偿责任。7月17日,甲某与某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yǒu xiàn ɡōnɡ sī)(以下简称乙销售公司)签订了《汽车购销合同》,约定:甲某向乙公司购买某丙重型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生产(shēngchǎn)的重型自卸车,单价为25.8万元/辆。甲某购车后办理了临时牌照,并在车上增加了喷水和空调。9月28日上午,甲某驾驶;上述车辆往机场行驶,当车行驶至肇事(zhàoshì)处时向左驶离公路可行路面翻于左边坎下,造成甲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事故。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交警支队(以下简称交警;支队)对出事现场进行了勘查(kān chá),并制作了《现场勘查(kān chá)记录》,载明:现场路面无刹车痕迹,车辆翻于380cm高的坎下。出事当日,甲某即通知了乙公司和丙;公司,丙公司次日派员到停车场对出事车辆进行了全面检查,发现汽车尼龙刹车管破裂,但未采取封存等措施。10月4日,交警支队通知交警部门聘请(pìnqǐng)的鉴定;人进行车检时也发现车辆的尼龙刹车管断裂,并和汽车修理厂的修理工一起将尼龙刹车管拆卸下来。11月13日,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对出事(chū shì)车辆安全系统进行;技术检验,得出(dé chū)鉴定结论:该制动管道系尼龙制动管道经材质分析符合标准(生产制造标准),从断面分析系事故中受外力所致。同时,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作出;的肇事车辆静态检验结果记录载明:从照片(zhàopiàn)上的断口及实物的断口分析:该制动软管系尼龙制动管,断口Φ8mm,壁厚约1.02mm,断呈约三分之二高,;三分之一低状态。经送市汽车工程学会检测委员会、公路(gōnglù)研究所专家共同分析,该管道结构的形态从加工制造到组装、材料分析均无不合理的现象,系事故中外;力所致。1月5日,交警支队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和调查后,作出《调查结论(jiélùn)书》,认定2002年9月28日的事故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2条;所称的道路交通事故。随后,交警支队将汽车尼龙(nílóng)刹车管退还甲某。甲某对交警支队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向市公安局法制处申诉。2004年3月17日,甲;某委托重庆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汽车刹车管断裂原因(yuányīn)进行鉴定,重庆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于2004年3月29日作出《质量分析报告》,其分析结果为;:该尼龙刹车管总成,在一端接头处管子出现断裂(duàn liè),从断裂(duàn liè)部位观察,其中大约三分之一弧段的断裂(duàn liè)面表面平整、光滑,为外物轧伤后留下的痕迹,经判断是由;于该尼龙刹车(shā chē)管在安装到车体上时,尼龙管摆放不正,锁紧螺母在拧紧过程中,轧伤管子表面,造成伤害。在使用过程中,该处尼龙管因不能承受压力而产生爆;裂。另查明,甲某受伤(shòu shāng)后在医院住院治疗6天,诊断为左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左腕部皮肤裂伤,多处软组织伤。出院医嘱:门诊随访,休息3个月。4月13;日,检察院法医技术室对甲某的伤残等级(děngjí)作出《法医学鉴定文书》,结论为9级伤残。甲某伤后产生医疗费2999.84元,护理费180元,误工费295;4.88元,住院生活补助费72元,残疾者生活补助费23060元。甲某为修复(xiūfù)汽车,产生施救费1400元,施救运费1200元,修理工时费2020;0元,材料费20579元。另外,对损坏的庄稼进行(jìnxíng)赔偿用去1650元,对尼龙刹车管进行(jìnxíng)鉴定,用去鉴定费1000元。甲某产生的经济损失共计752;95.72元。甲某与丙公司、乙销售公司协商赔偿事宜未果,遂于2004年4月6日,诉至法院(fǎyuàn),要求生产方丙公司和销售方乙公司共同赔偿其损失。一审;法院判决认为,甲某驾驶其在乙销售公司购买的丙公司生产(shēngchǎn)的重型自卸车发生翻车事故,事故现场图记载现场路面无刹车痕迹,该车的刹车管发生断裂是发生翻;车事故的直接原因。证人对刹车的外观和断裂面的陈述与公安交通管理局作出的《肇事车辆技术(jìshù)鉴定书》及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作出的《质量分析报告》中对刹;车管的外观、断裂面的描述同当庭出示的物证刹车管的外观、断裂面一致,足以认定甲某举示的《质量分析报告》鉴定的刹车管就是(jiùshì)系争车辆的刹车管。《质量;分析报告》证明了丙公司在生产过程中对尼龙刹车管安装不正确(zhèngquè),致使该车在行驶中刹车管断裂制动系统失效,造成翻车事故。因交警部门不是产品质量鉴定的;有权机关,丙公司以公安交通管理局作出的《肇事车辆技术鉴定书》为据,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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