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宣贯讲座.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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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 宣 贯 讲 座宁夏环境监测中心站2022.5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测、应急监测是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肩负的三项基本任务。数据可靠是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所具备的数据质量状态,所体现的是检测技术体系和质量管理体系健全、措施到位,监测数据具有代表性、可比性、准确性、科学性等特点。科学地监测和报告环境质量状况及变化趋势、及时跟踪污染源污染物排放的变化情况、准确预警环境突发事件,是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所具有的三项基本功能。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 总 则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点位设置与调整 环境空气质量自动和手工监测 数据管理与处理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 为防治空气污染,规范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范围)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的设计和监测点位设置要求、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和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的方法和技术要求以及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的管理和处理要求。适用于国家和地方各级环境监测部门为确定环境空气质量状况,防治空气污染所进行的常规例行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活动。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主管部门)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的管理和审批,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规范对地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进行管理和审批。 第二章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 第四条 (监测点类型)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应以能客观反映环境空气污染对人群和人类生活环境的影响为原则,以本地区多年的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及变化趋势、工业、能源开发和经济建设的发展、人口分布、地形和气象条件等因素为依据,充分考虑监测数据的代表性,按照监测目的确定监测网的布点。监测网的设计,首先应考虑所设监测点位的代表性。常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可分为4类:污染监控点、空气质量趋势点、空气质量对照点和空气质量背景点。第二章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 第五条 (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设置原则) 国家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为开展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活动,设置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其监测目的为: (一)确定全国城市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变化趋势,反映城市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总体水平;(二)确定全国环境空气质量背景水平以及区域空气质量状况;(三)确定全国及各地方的环境空气质量是否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要求;(四)为制定全国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和对策提供依据。第二章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 第六条 (地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设置原则) 各地方应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按本规范的原则,设置地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其主要监测目的为:(一)确定监测网所覆盖区域内可能出现的空气污染物高浓度值;(二)确定监测网所覆盖区域内各环境质量功能区空气污染物的代表性浓度,判定其环境空气质量是否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要求;(三)确定监测网所覆盖区域内重要污染源对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四)确定监测网所覆盖区域内环境空气质量的背景水平;(五)确定监测网所覆盖区域内环境空气质量的变化趋势;(六)为制定地方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和对策提供依据。第二章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 第七条 (必测和选测项目) 环境空气质量常规监测项目应从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规定的污染物中选取。 凡是加入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的测点,须开展必测项目的监测;国家环境空气质量背景点以及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对照点,还应开展部分或全部选测项目的监测。 地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的测点,可根据各地方环境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及具体情况参照本规定确定其必测和选测项目。 第二章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 第七条 (必测和选测项目)表1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项目第三章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 点位设置与调整 第八条(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点位设置原则) 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应设置环境空气质量趋势点、环境空气质量背景点以及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对照点。第三章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 点位设置与调整 第九条(国家环境空气质量趋势点点位设置原则) 国家环境空气质量趋势点可从根据国家环境管理需要确定的地方空气质量趋势点组成。 国家环境空气质量趋势点点位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一)位于各城市的建成区内,并相对均匀分布,覆盖全部建成区;(二)全部空气质量评价点的污染物浓度计算出的算术平均值应代表所在城市建成区污染物浓度的区域总体平均值,相对误差在10%以内。(三)区域总体平均值各百分位数的估计值与全部评价点平均值各百分位数的相对误差在15%以内。第三章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 点位设置与调整 第九条(国家环境空气质量趋势点点位设置原则)(四)各城市区域内国家环境空气质量评价点的设置数量应符合表1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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