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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检疫实验室建设及其鉴定结果在检疫工作中的地位 韩世平.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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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检疫实验室建设及其鉴定结果在检疫工作中的地位 韩世平 植物检疫实验室建设及其鉴定结果在检疫工作中的地位lowbar;韩世平 1998年第6期      植物检疫 PLANT QU ARANT IN E       Vol . 12  No . 6 蛾一年发生3代, 以蛹在落地的栗苞束间 的茧内越冬。由于该虫发生代数多, 繁殖能力强, 对寄主专化性强, 适应性广, 钻蛀性危害, 防治困难。笔者曾在新剖出栗子中和农贸市场出售的栗子中, 均剥到栗皮夜蛾幼虫。由于其危害的栗实极易腐烂, 居民购买后一般在烧煮前捡出扔掉, 使该虫有可能在烂栗子上完成发育而传到新区。所以是危险性很大的板栗害虫。 栗链蚧:1974年在江西省上饶、抚州、九江、宜春、井岗山等5个地区严重危害, 其后又在江苏、安徽、浙江等省部分栗产区大发生。被害枝条表皮下陷, 当年新枝被害后, 表皮皱缩开裂, 严重的秋季枯死。被害树生长不良, 树势衰弱, 产量显著下降。栗链蚧一年发生2代, 以受精的雌成虫在主干或枝条上越冬。由于栗链蚧虫体小、世代短, 繁殖力强, 每头雌成虫平均产卵量54. 6粒, 孵化率97. 8%, 成活率也较高, 且世代重叠现象突出, 对寄主专化性强, 有蜡质保护, 防治困难, 极易随苗木、接穗传播。管理好, 生长块的栗林, 组织疏松, 营养物质丰 富, 树皮薄嫩的嫁接栗幼林中危害更严重, 对栗树生长和产量影响很大。随着嫁接栗面积不断扩大和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几年来其分布区反而不断扩大, 危害趋重, 是一种危险性很大的板栗主要害虫。 因此, 建议对这2种害虫的分布范围、危害程度、适生性等做进一步调查研究, 以确定是否有必要作为国内森林植物检疫对象或部分省市的补充森林植物检疫对象。致谢 本文曾蒙福建农学院黄邦侃教授、天津动植物检疫局管良华先生等指导, 在此深表感谢。参考文献 1 杨绣元等. 中国森林昆虫名录. 北京:中国林业出版社, 1981 2 郭从俭. 板栗病虫害及防治. 北京:中国林业出版社, 1984 3 徐天森等. 林木病虫防治手册. 北京:中国林业出版社, 1987 4 金瑞华. 植物检疫学(中册). 北京:中国农业大学出版社, 1989 5 曹诚一. 中国壳斗科树木害虫. 昆明:云南科技出版社, 1989 植物检疫实验室建设及其鉴定 结果在检疫工作中的地位 韩世平 赵永谦 凌中南 (河南省植保植检站 郑州 450002) 植物检疫是一项以技术为基础的行政执法工作, 技术力量、技术设施的强弱、优劣, 直接影响到植物检疫工作开展的广度与深度; 而技术水平的高低一方面取决于检疫人员的业务素质, 另一方面则取决于技术设施——实验室, 两者缺一不可。现行 收稿日期: 1998-03-09 植检法规对植物检疫实验(检验) 室的建设及作用虽有阐述, 但对其地位并未明确。实 际工作中常常出现一种新发现的危险性病虫草的鉴定结果的公正性问题。对此作者认为, 在加强实验室建设的同时, 应制订特定病虫草的鉴定检验标准, 明确各级植物 1998年第6期      植物检疫 PLANT QU ARANT IN E       Vol . 12  No . 6 检疫实验室依据该标准进行鉴定所得结果 的公正性, 并规定其在检疫执法过程中应有的法律效力。本文拟就植物检疫实验(检验) 室建设及其鉴定结果在检疫工作中的地位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1 植物检疫实验室建设与完善是植物检疫工作发展的必然要求 1. 1 植检法规的要求 植物检疫是一项严肃的行政执法工作, 检疫的一切工作步骤必须遵循统一的原则, 它所采用的所有技术、行政措施也都必须按照国家的检疫法规办。《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第五条指出:“省级植物检疫机构应充实、健全植物检疫实验室, 地(市) 、县级植物检疫机构应根据情况逐步建立健全检验室, 按照《植物检疫操作规程》进行检验, 为植物检疫签证提供科学依据”。可见, 实验(检验) 室建设是植检法规(规章) 所明确规定的, 各级植检机构及其主管机构——农业行政部门, 应将实验室建设作为开展植物检疫行政执法的基础, 逐步建立完善。1. 2 国家标准化法规的要求 标准是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 经有关方面协商一致, 由主管机构批准, 以特定形式发布, 作为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我国《标准化法》规定:强制性标准, 必须执行。截止目前, 国家农业植物检疫系统已由国家颁布实施了10种强制性国家标准(9种作物产地检疫规程及农业植物调运检疫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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