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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公共用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公共用房管理,优化资源结构,提高使用效益,更好地为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服务,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建筑面积指标》(2018版)、《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公共用房是指学校用于教学、科研、实验、办公和公共服务等房产资源,按其使用功能分为管理机构办公用房、教学科研单位(机构)教学办公及科研用房、公共服务用房等。
公共服务用房包括公共教室、公共实验室、公共体育场馆、全校性学生活动及服务用房、涉密机要用房、档案馆及图书馆等为全校提供公共服务的用房。实行不定额配置,应科学规划,严格控制用房面积。
第三条 依据“分类定额配置、超额有偿使用”的原则,学校对公共用房进行分类管理,保障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正常开展。各学院(部)、各单位应树立房产资源使用的成本核算观念,全面落实学校公共用房的约束机制。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管理机构、教学单位、科研机构、教辅机构、校直业务部门公共用房的使用管理。学校附属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 学校公共用房管理实行校、院(单位)二级管理体制。学校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公共用房管理的领导机构,负责对学校公共用房管理工作重大事项进行审议。
第六条 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公共用房管理的主管(职能)部门。其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和实施学校公共用房管理相关制度及政策;
(二)为学校提供公共用房规划与配置的决策建议;
(三)负责学校公共用房定额核算、有偿使用管理;
(四)负责全校办公用房管理,统筹教学、科研、公共服务用房等公共用房;
(五)负责学校公共用房信息管理;
(六)参与公共用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七)完成公共用房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教务处、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研究处是学校教学、科研用房的分管(职能)部门。
教务处的职责是:负责教室及教师休息室用房的规划、调配及日常管理。
科学技术处和社会科学研究处的职责是:负责实验室、科研用房的规划、论证、协助调配及监管。
第八条 财务处职责是:
对收取的房产资源使用费进行管理和专项核算。
第九条 后勤保障处/后勤服务集团职责是:
负责公共用房的修缮。
第十条 公共服务用房使用单位负责公共服务用房的计划、调配及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各学院(部)、各单位职责是:
(一)制定本单位公共用房使用管理办法;
(二)根据学校核定的公共用房面积进行二次分配,并报资产管理处备案;
(三)按照“谁分管,谁负责” “谁使用,谁负责”相结合的原则,负责所分管或使用公共用房的日常管理及安全防范工作;
(四)落实本单位公共用房分管领导和管理人员;
(五)积极配合学校做好本单位房产资源使用费的核算工作,督促本单位相关人员按时缴纳公共用房超定额资源使用费。
第十二条 学校机关各部、处、室以及校直业务部门等管理机构的公共用房包括办公用房、办公辅助用房、公共服务用房等。
第十三条 学校教学、科研单位(机构)的公共用房包括行政办公用房、综合用房、教学实验室用房和科研用房等。
第十四条 各类办班、培训用房须经学校审批,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纳入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范畴。
第十五条 公共用房分配的范围为学校正式建制的单位(机构)。无建制单位原则上不安排公共用房,确因业务需要经学校批准安排用房的按规定缴纳房产资源使用费。合署办公单位不重复安排公共用房。
第十六条 学校鼓励公共用房资源共享。共享的公共用房,单独核算面积。
第十七条 学校新(扩)建的公共用房工程竣工后,有关部门须按规定办理工程验收和资产入账手续,基建管理部门及时将房屋移交给资产管理处进行调配;各学院(部)、各单位退出的公共用房也要及时移交给资产管理处统调配。
第十八条 公共用房实行相对稳定与动态调配结合管理,资产管理处每两年定期审核各学院(部)、各单位的用房情况,各学院(部)、各单位公共用房的调整变动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变动的,各学院(部)、各单位一般应在每年5月底和11月底前向有关部门提出书面用房申请,办理流程如下:
教务处(提出审议意见)
教务处(提出审议意见)
科技处(提出审议意见)
学校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行政办公及其他用房
资产管理处
教室及教师休息室用房
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
重大项目
重大项目
实验(实训)用房
第十九条 各学院(部)、各单位超定额的用房应交回学校,如确有特殊情况需保留的,必须向资产管理处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方可继续使用,但需向学校缴纳房产资源使用费。因办学布局调整、公共用房面积不足等客观原因不能一次调配到位的,学校将逐步调配到位。
第二十条 教职工退休、离职、岗位变动时,教职工所在单位应督促其及时办理退还公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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