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处分能力的人能否成为诈骗罪的受骗者.pdfVIP

无处分能力的人能否成为诈骗罪的受骗者.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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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处分能力的人能否成为诈骗罪的受骗者 在我看来,将诈骗罪的受骗者限定为自然人还不够,还必 须进一步将其限定为具有处分能力的自然人。要求受骗者是 自然人,是因为只有自然人才能陷入认识错误并基于认识错 误处分财产。所以,如果自然人不具有诈骗罪所要求的认识 能力与处分能力,也不能成为诈骗罪的受骗者。正如日本学 者福田平所言:“由于财产处分行为以处分意思为必要,所 以,要求处分行为人具有财产处分能力。因为欠缺这种能力 的人(完全缺乏意思能力的幼儿、精神障碍者等)的行为不 能说是财产处分行为,故从这些人处取得财物的行为,不是 诈骗罪,而是盗窃罪。”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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