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工作规定.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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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工作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控制工程造价,防范审计风险,根据XX省审计厅、教育厅的有关文件规定以及《XX大学工程项目管理审计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以下简称“跟踪审计”)应以相关合同、规范等为依据,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勤勉尽职原则。 第二条跟踪审计由审计处组织实施。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审计处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作为跟踪审计协审单位。 第三条跟踪审计工作内容主要包括投资立项、概(预)算、招标投标、合同签订与履行、内部控制和竣工结算等审计。 第四条跟踪审计应按规范的流程进行。其中,工程变更与签证审核程序为: (一)建设管理部门对工程变更与签证资料组织审核后送跟踪审计人员。 (二)跟踪审计人员形成初步审核意见送审计处。跟踪审计人员应独立发表审核意见,不得将未经审计处确认的审核结果与施工单位沟通。 (三)审计处复核确认后由跟踪审计人员送建设管理部门。如有争议,建设管理部门组织解决相关争议问题。 跟踪审计过程中其他审核事项参照以上程序执行。 第五条跟踪审计的核心工作是保证工程质量的基础上控制工程造价,跟踪审计人员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审核立项估算。 (二)审核初步设计概算。 (三)全面审核招标控制价。 (四)全面现场复核标内工程量,说明超工程量是否计价及理由。 (五)全面现场复核变更签证工程量与单价,特别关注定额子目的套用是否存在高套、错套与重套现象,并给出处理结果。 (六)全面现场复核主材品牌、规格和型号。 (七)参加隐蔽工程验收并留有现场影像资料。隐蔽工程现场影像资料应作为竣工结算审计的依据。 (八)全面审核工程索赔事项。 (九)在开工日、施工期间、竣工日抄录水电表,施工期间每月至少抄录一次水电表,并由建设管理方、监理和施工单位确认。 (十)每月底向审计处报送已完成工程量清单(按清单子目报送,不包括未施工和正在施工的清单子目)。 (十一)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审计。 第六条招标控制价审核应察看现场,察看现场要做到勤勉尽职。 第七条竣工结算审计应执行《XX大学工程项目结算审计工作规定》。 第八条跟踪审计结束后两个月内,协审单位向审计处提交跟踪审计报告(总结),对跟踪审计项目进行全面综合评价。 第九条审计处对协审单位的审计结果负责,跟踪审计出具的审计报告或审核意见应经审计处复核确认。 第十条跟踪审计过程中,审计处应对协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作为考核依据。 第十一条每学期末,审计处应按项目组织对协审单位进行考核。 (一)考核内容。人员配备的符合性、造价审核结果的合理性、已完成结算审计项目的审计质量、廉洁纪律执行情况、审核意见的及时性等。 (二) 考核结论。考核结果分为A、B、C三个等级,A为优秀、B为合格、C为不合格。 (三) 结果应用。考核结果每出现一次C等级,跟踪审计费用扣减20%,并取消三年参加我校工程服务项目的投标资格。因结算审计结果不符合质量标准(复核核减率超过2%),扣减该项目的全部结算审计费用。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单位和个人责任。 第十二条审计处自主实施的施工过程跟踪审计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本规定相关内容应落实到协审单位合同中。 第十四条本规定与上级文件不符的,以上级文件为准;学校其他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自XXXX年1月5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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