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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宾诺莎哲学的历史意义
斯宾诺莎哲学的历史意义
江苏行政学院学报 2021年06期
贺麟先生翻译的斯宾诺莎《伦理学》商务印书馆出版于1958年,至今已经四十多年,期间也曾读过多遍,总觉得不大容易得到要领。因为抓不住主要思想脉络,对于他何以有如此巨大影响,也心存疑问。表面上看,《伦理学》的论述方式是非常古老的,它几乎完全模仿几何学的方法,先有一批“公则”,每一个“公则”下都有简短“证明”;然后有许多“命题”,“命题”下不但有“证明”,“证明”下还有一些“附释”,形式上是很刻板的,现代的人读起来会有“枯燥”之感。
逐渐地,我从他那“枯燥”的“证明”过程中,体会出一些意思来了,觉得形式虽然“刻板”,但是内容还是很过得硬的。只要你静下心来认真读,就会觉得他用“证明”的方法把哲学—形而上学的命题“推导”出来,显得是那样的坚定不移,要想反驳它,倒也是很不容易的。哲学不能舍弃“论证—证明”,这本是古代希腊为欧洲哲学奠定的基础,基于一种确定性的寻求和追根寻源的精神,比起那种重“感悟”的方法来说,各有长处。在读斯宾诺莎的《伦理学》时,我们深深感到他那种把“证明—推理”方式运用到哲学问题上以求笛卡儿所谓的“清楚明了”的“知识”的努力,的确取得了成果;在这个意义上也可以说,斯宾诺莎是把自托马斯以来对于“神—实体”的“证明—论证”的确向明晰化、坚实化方面“推进”了一大步。所以,不管你同意他的观点—结论与否,要想在他的“推理”过程中去“动摇”这个过程,却是不大容易的。
譬如他的基本命题“上帝—实体—自因”的“界说”,开宗明义的一句话,说明“本质(essentia)”即包含“存在(existentia)”,先设定“本质”“必然”“包含”“存在”,应该说,比起亚里士多德的“实体(ousia)”论,要“推进”了许多。这不仅仅是思考的人多了,有了进步,而且也是拉丁文化的交融,使亚里士多德的“实体”思想,有了一种更为精确的表达方式,把existentia和essentia更明显地标志出来,在语词里找到了更恰当的表达形式;当然,正像后来海德格尔所指出的,也使得那原始的、本源性的同一性被分割开来了。不过,在我们的思路历程上,这种“区分”,也是必要的,实际上斯宾诺莎这个“自因”的基本含义,也正是强调那个原始—本源性的“存在”Being,esse,而不同于一般经验的“存在”(existentia),“自因”乃是“本质”(essentia)和“存在”(esse)“必然”地“统一”在一起。“存在—本源性存在—Being”,正是“自己—物自己”。“自因”即“自己”。
关于“上帝—神”的“存在”也必须—需要有一个“证明”,现在看来,也可以说是有点自相矛盾问题,因为按照“神—上帝”的“定义”,它既是“绝对”的“完满”——全知、全能、全善,而且为天地万物之“创造者”,则就像它的本质—定义必然包括“存在”一样,它的“存在”,也就必然包括了自身的“证明”——“神—上帝”什么也不“需要—缺乏”,更不接受外在—他者的“命令—必须”。
实际上,“神—上帝”“存在”的“证明”乃是“哲学”在向“宗教—神学”“下命令—发指示”:你需要并必须作出“证明”。这时候,“哲学”是“法官”,“神—上帝”居然处于“被告”的地位!
然而,“宗教”居然“容忍”了“哲学”的“质询—盘问—审判”,它自信“神—上帝”“经得起”这个“考验—考问”。果然,不仅哲学家,而且一些有哲学倾向的神学家都致力于这方面的工作,亦即把“神—上帝”放到了“理性”的“审判”台前“盘问”。
这个“上帝—神存在”的“证明”,到了斯宾诺莎《伦理学》,似乎有了一个小结,“上帝—神”的“存在”,在理性上是“自明”的,“上帝—神”的“本质”必然包含“存在”,因为“上帝—神”是“创世者”,是“自因”,“上帝”为“惟一”的“实体”,因而,从“上帝—神”的“本质—定义”中,就能“推出”“神—上帝”的“存在”来。这样,“上帝—神”的“存在”,在理性上没有疑问,不可动摇,是得到理性的支持的。“神—上帝”的“存在性—实体性—实存性”受到理性法律的保护,在哲学中有了“合法性”。“哲学”支持—保护“神学”。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斯宾诺莎的“理性神学”。斯宾诺莎这个哲学路线,经过康德—费希特—谢林到黑格尔,“理性神学”路线得到深入的贯彻和发展。这就是为什么斯宾诺莎哲学受到德国古典唯心主义一致推崇的一个原因。
斯宾诺莎的“理性神学”,以“理性”的“推论”“证明”“上帝—神”“存在”的必然性,使基督教“信仰”受到“理性”的保护,在人类的“理性”中找到了根据,而不必归于盲目的情绪和神秘的“天启”,这样,基督精神就根植在人类理性之中,成了人人必须遵循的定律,像几何学一样,每个有理性的人都必须承认。从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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