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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10周年 成就 问题及措施
颁布10周年colon;成就period;问题及措施
1994年7月5日,《劳动法》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法》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专门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本法律,是劳动保障法制建设中一个重要的里程碑。10年来,党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高度重视《劳动法》的贯彻实施工作,各级人大加强执法监督,各级政府及其劳动保障等部门依法行政,各级司法机关依法审判,工会组织积极维权,使《劳动法》的贯彻实施取得明显成效。
一、《劳动法》颁布10年来取得的成就
《劳动法》颁布以来,国务院先后制定颁布了《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修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失业保险条例》、《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修订)、《工伤保险条例》等配套行政法规。劳动保障部针对劳动力市场管理、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工资支付、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劳动保障监察等事项制定颁布了一系列配套规章,各地也相继制定颁布了与《劳动法》相配套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初步形成了以《劳动法》为基本法律,由有关法规、规章相配套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体系的框架。10年来,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劳动保障等部门狠抓《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围绕促进就业与再就业、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建立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三大目标任务,建立了10项基本劳动保障制度。
(一)制定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与再就业。
一是建立了有中国特色的积极的就业政策。根据《劳动法》关于促进就业的规定,10年来,逐步探索确立了“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就业方针,建立了有中国特色的积极的就业政策。其主要内容包括:将促进就业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任务,将控制失业率和增加就业岗位作为宏观调控的主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通过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的发展,扩大就业;调整经济结构,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劳动密集型产业,实行灵活就业形式,积极创造就业岗位;完善和落实促进再就业的扶持政策,实施再就业援助;培育发展劳动力市场,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目前,在全国大中城市和部分有条件的小城市,市、区两级普遍建立了以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为窗口的综合性服务场所,地级以上城市基本建立了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完善了基层就业服务组织网络。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每年为近2000万人次提供就业服务,成功介绍1000万人次实现就业。按照“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方针,清理和取消限制农民进城就业的不合理政策,加强农民工就业服务,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农村劳动力初步实现有序流动。目前,进城务工的农民已达9800万,还有1.3亿农民在乡镇企业从事二、三产业,农民工已成为产业大军中的重要力量。
二是建立了职业培训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国家确定了职业分类,开发了职业标准,积极发展职业培训事业,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实行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并重的制度,全面提高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工作能力。经过10年努力,一个以劳动力市场为导向,以提高职业能力为核心,以城镇新生劳动力、下岗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劳动力和在岗职工为培训对象,以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和再就业培训为主要培训类型,涵盖初级、中级、高级、技师及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等级的全方位、多层次职业培训体系已经基本建立。启动并实施高技能人才培训工程和两期“三年千万再就业培训计划”,1998年以来,共有2800多万名下岗失业人员参加了再就业培训,培训后有1730多万人通过各种途径实现了再就业,培训后再就业率达61.7%。至2021年末,全国累计共有4500万人(次)取得了职业资格证书,2021年当年面向社会开展培训1393万人次,提高了劳动者素质,增强了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
以上制度的建立实施,有力地促进了我国的就业再就业工作。从1993年底至2021年底,全国城镇就业人员增加近1亿人,其中2021年比上年增加859万人。目前,我国已建立起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企业富余人员问题基本得到解决,在经济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中就业规模持续扩大,就业结构逐步优化,就业渠道不断拓宽,就业形式更加灵活,总体上保持了就业形势的基本稳定。
(二)加强劳动关系协调和劳动保障监察等工作,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一是建立了劳动关系协调制度。经过10年发展,劳动合同制度已经普遍实行,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均在95%以上,就业机制实现了由国家安置就业向市场配置就业的根本转变,劳动关系实现了由行政管理向依法调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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