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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国有资产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根据、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学校国有资产包括上级拨给学校的资产,学校按照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实行分类归口管理和使用单位、业务主管部门、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分级负责体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管理机构为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
(一)审议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管理办法;
(二)对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重大事项进行审议或决策。
第五条 学校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资产管理处。其主要职责:
(一)制定和落实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章制度;
(二)对各类国有资产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三)组织开展产权登记、资产置换、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等工作;
(四)组织学校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资产处置等工作;
(五)会同各业务主管部门完成国有资产各类信息报表的数据统计和上报工作;
(六)对学校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
(七)完善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对学校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第六条 按照各类国有资产的运行特点和规律,实行分类归口管理,各归口管理单位的职责:
(一)制定落实所归口管理的国有资产有关规章制度及实施细则;
(二)负责所归口管理的国有资产配置、验收、登记入账,并参与处置等工作;
(三)监督检查所归口管理的国有资产使用情况;
(四)配合开展所归口管理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资产置换、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等工作;
(五)开展信息化建设工作,建立完善所归口管理的国有资产数据库;
(六)按要求上报相关数据及统计分析报告。
第七条 国有资产使用单位的职责:
(一)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日常维护、安全管理和资产的账卡物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等工作;
(三)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处置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四)做好本单位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工作;
(五)接受业务主管部门、资产管理职能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 各类国有资产的归口管理
第八条 流动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为财务处。
第九条 固定资产的归口管理
(一)资产管理处负责学校一般行政办公设备的管理及公共用房的调配;
(二)科学技术处负责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及实验室的管理;
(三)教务处负责教室及相关设备的管理;
(四)图书馆负责各类图书(含数字出版物)的管理;
(五)后勤基建处负责各类校园建筑、构筑物、土地和校园市政设施(道路、桥梁、树木、供水、供电、排污等公共设施)的管理及公有住房的调配;
(六)体育学院负责各类体育场馆及设施的管理;
(七)历史文化与旅游学院负责王城博物馆的管理。其他文物和陈列品由各保管单位负责管理;
(八)校长办公室和后勤基建处负责车辆的管理;
(九)保卫处负责校园安保设施的管理;
(十)档案馆负责各类档案的管理;
(十一)网络信息中心负责校园网络设施的管理。
第十条 无形资产的归口管理
(一)后勤基建处负责土地使用权的管理;
(二)校长办公室负责校名、校标、商誉、商标权等的管理;
(三)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研究处负责专利、非专利技术及著作权的管理。
第十一条 对外投资由资产管理处和财务处负责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经营性资产的管理按XX大学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附属单位(含校办企业及后勤服务集团)负责本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并接受学校监管。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
第十四条 资产管理职能部门、业务主管部门、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维护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十五条 资产管理职能部门、业务主管部门、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落到实处。
第十六条 管理部门、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学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学校资金的;
(二)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学校国有资产的;
(三)因管理和使用不善,造成学校国有资产损失的;
(四)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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