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主观题案例分析精选试题及解析5.docxVIP

法考主观题案例分析精选试题及解析5.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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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rd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第 第 PAGE 1 页 共 NUMPAGES 1 页 法考主观题案例分析精选试题及解析5 都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难,难就难在它的知识量大,考察范围广,知识点多。想要通过法考,必须有坚定的信念,以及全身心投入的心理准备。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时间,自己合理规划,就算是案例分析也是不在话下,来试试司法考试分析的精选试题吧! 一、(本题16分)案情:甲公司与龙某签订一投资合同,约定:双方各出资200万元,设立乙有限责任公司;甲公司以其土地使用权出资,龙某以现金和专利技术出资(双方出资物已经验资);龙某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公司亏损按出资比例分担。双方拟定的公司章程未对如何承担公司亏损作出规定,其他内容与投资合同内容一致。乙公司经工商登记后,在甲公司用以出资的土地上生产经营,但甲公司未将土地使用权过户到乙公司。 2000年3月,乙公司向丙银行借款200万元,甲公司以自己名义用上述土地使用权作抵押担保。同年4月,甲公司提出退出乙公司,龙某书面表示同意。2003年8月,法院判决乙公司偿还丙银行上述货款本息共240万元,并判决甲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此时,乙公司已资不抵债,净亏损180万元。另查明,龙某在公司成立后将120万元注册资金转出,替朋友偿还债务。 基于上述情况,丙银行在执行过程中要求甲公司和龙某对乙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甲公司认为,自己为担保行为时,土地属乙公司所有,故其抵押行为应无效,且甲公司已于货款后1个月退出了乙公司,因此,其对240万元贷款本息不应承担责任;另外乙公司注册资金中的120万元被龙某占用,龙某应退出120万元的一半给甲公司。龙某则认为,乙公司成立时甲公司投资不到位,故乙公司成立无效,乙公司的亏损应由甲公司按投资合同约定承担一半。 问题: 1.甲公司的抵押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2.乙公司的成立是否有效?为什么? 3.甲公司认为其已退出乙公司的主张能否成立?为什么? 4.甲公司可否要求龙某退还其占用的120万元中的60万元?为什么? 5.甲公司应否承担乙公司亏损的一半?为什么? 6.乙公司、甲公司和龙某对丙银行的债务各应如何承担责任? 答案: 1. 有效。因甲公司为抵押行为时,抵押物并未转移,甲公司对该土地仍有支配权。 解析:根据《担保法》第34条、《物权法》第180条规定,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本题中,甲公司虽以其土地使用权出资,但因其没有依法办理该土地使用权的转移手续,甲公司对该土地仍有支配权,故甲公司的抵押行为是有效的。 2. 有效。公司以登记为成立要件,股东出资不到位不影响公司成立的效力。 解析: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条第1款规定:“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公司法》第7条第1款规定:“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本题中,甲公司以土地使用权出资,虽交付使用,但并未向乙公司办理过户手续,构成出资不实。但并不影响乙公司经登记后成立的效力。所以乙公司的成立是有效的。 3. 不能。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投资。 解析:《公司法》第36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本题中,甲公司提出推出乙公司,龙某虽书面表示同意,但甲公司认为其已推出乙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 4. 不能。龙某占用的是公司资金,龙某仅对乙公司有返还义务,对甲公司无返还义务。 解析:《公司法》第150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甲公司和龙某都是乙公司的股东,而且龙某还是乙公司的董事长兼总经理,所以对于占用的120万元龙某只对乙公司负有返还义务,对甲公司没有返回义务。 5. 不应承担。公司成立后,股东之投资协议不能对抗公司章程,故甲公司仅有依章程向乙公司缴纳出资的义务,而无直接分担公司亏损的义务。 解析:《公司法》第3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的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故甲公司仅有依章程向乙公司交纳出资的义务,并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而无直接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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