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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合同纠纷答辩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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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合同纠纷答辩状 劳务合同纠纷辩论状 篇一:劳动合同纠纷辩论状 民事辩论状 辩论人:**,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身份证号码:***电话**** 辩论人因原告**南北假日国际旅游有限责任公司诉 〔XX〕象民初字第1670号〕,辩论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案号: 现依据事实和法律根据提出如下辩论看法: 一、原告恳求法院判决确认原告与辩论人在XX年7月23日至XX年7月8日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缺乏事实与法律根据,依法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辩论人于XX年7月23日应聘到原告公司上班,职务为财务部员工,负责发票开具、制作总部流水账等工作。双方就详细工作内容、薪酬等进展了口头商定,虽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此后辩论人根据原告要求完成商定工作任务,并获得商定酬劳,双方已形成了劳动关系。 本案中,辩论人应聘到原告公司时,双方对辩论人的工作内容、薪酬支付方式进展了口头商定,详细商定如下:辩论人在原告公司的职务为发票财务,负责开具并邮寄原告与组团社往来的旅游费用发票、搜集整理导游及地接社开具给原告的旅游费用发票、制作原告总部流水账以及按季度向旅游局申报原告接待的旅游顾客人数等工作;原告向辩论人按 月支付薪酬,其中试用期工资为1500元人民币,试用期一个月,转正后薪酬为根本工资1800元人民币及交通补贴50元人民币。 辩论人正式上班后按双方商定完成工作任务,原告根据上述商定按月向辩论人支付酬劳。XX年3月原告进展工资改革,辩论人的薪酬调整为底薪1100元人民加提成〔提成的计算方式为原告总部每月接待旅客的人数〕,此外原告每月支付给辩论人200元人民币满勤嘉奖。在此需要特殊说明的是,辩论人直至离任之日才发觉原告向辩论人支付的酬劳是通过原告的财务总监段颖的私人账户支付,而并非通过原告的对公账户。同时辩论人还发觉,公司大局部员工工资都是通过该财务总监的私人账户支付。为了躲避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告专心之险恶,由此可见一斑! 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XX〕12号)“以下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支配的有酬劳的劳动;(三)劳动者供应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局部。〞规定,辩论人与原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并且辩论人也承受原告的劳动管理,并从事了原告支配的有酬劳的劳动,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这一事实是无可辩驳的。但原告却颠倒黑 白,为了躲避相应的责任而否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这一事实,这完全损害了辩论人的合法利益,是不道德也不合法的行为。 二、原告恳求法院判决原告无须支付辩论人XX年8月至XX年7月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27238元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328元,缺乏事实与法律根据,依法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辩论人于XX年7月23日与原告建立劳动关系后,辩论人与原告屡次交涉要求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原告始终以各种缘由回绝与辩论人签订劳动合同并回绝为辩论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直到XX年7月16日,辩论人最终一次与原告交涉无果后,提出辞职,并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但原告此时又以要求辩论人带新人的理由要求辩论人连续工作到XX年7月24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以及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之规定,辩论人与原告建立劳动关系将近一年,却屡次无视法律法规,不与辩论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辩论人每月支付二倍工资。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 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及第四十六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按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之规定,原告自XX年7月23日以来始终未为辩论人缴纳社会保险费,辩论人提出辞职是合法合理的,同时辩论人工作已超过六个月,原告应依法支付 辩论人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三、原告恳求法院判决原告无须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为被告补缴XX年8月至XX 年7月的城镇职工根本养老保险费、城镇职工根本医疗保险费,缺乏事实和法律根据,理由如下: 辩论人于XX年7月23日与原告建立劳动关系后,原告始终未为辩论人办理社会保险并缴纳原告应缴的相应费用,这种行为是明显违法的,辩论人的主见依法有据。另外需要提示法庭留意的是,辩论人并非原告这种违法行为的唯一受害者,原告公司财务部局部员工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必需依法参与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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