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不同模式的税务处理.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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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不同模式的税务处理 日前,证监会就《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以规范公开或者变相公 开募集资金、规避合格投资者要求、不履行登记备案义务 等问题,监管要求再次升级。基金业协会数据显示,截至 2021年5月末,私募管理的基金总规模已达17.82万亿 元,存续私募基金管理人24427家,管理基金数量106345 只,私募从业人员15万人。 伴随行业的高速发展,包括税法在内的相关法律体系在不 断完善。那么,私募投资基金涉及哪些税收规定?在具体 适用相关税收规定时又该注意什么? 一、契约型基金税务处理较复杂 私募基金不同的运作模式,税务处理也大不相同,其中以 契约型基金的税务处理最为复杂。契约型基金在募集申购 环节的涉税问题较少,在运营、分配和清算环节的涉税问 题相对较多,且主要集中在增值税和所得税上。 在运营环节,契约型基金发生取得利息收入、金融商品转 让等增值税应税行为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 知》(财税(2016) 140号,以下简称“140号文件”)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 知》(财税〔2017) 56号,以下简称“56号文件”)规 定,以基金管理人为纳税义务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需要注意的是,《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 知》(财税(2016) 36号)规定,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 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 卖股票、债券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一般认为,该过渡政 策仅适用于公募基金,对私募基金并不适用。 举例来说,A私募基金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转让上市公司 股票,取得含税收入100万元,经计算买入价为60万 元,本期无结转的其他金融商品转让负差。由于该基金为 私募基金,不能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应当由其基金管理 人B公司作为纳税人,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 税:(100-60) - (1+3%) x3%=1.17 (万元)。 在分配环节,投资者取得分配所得的增值税处理,须分情 况考虑:如果合同中明确承诺本金到期可以全部收回,根 据140号文件第一条规定,投资者取得的分配所得应当按 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否则,投资者取得的分配所得不 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不缴纳增值税。 所得税方面,公司制投资人自基金取得的分配所得,应当 并入企业应税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这里需要注意,《财 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 1号)规定,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 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该证券投资基金 同样是指公募基金,对私募基金并不适用。对于个人投资 者自契约型基金取得的分配所得,笔者实务中还没有见到 过投资者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案例。 在清算环节,投资者取得的收入本质上是成本回收和利润 分配,应比照分配环节进行税务处理。 二、合伙型基金收入须“先分后税” 合伙型基金的税务处理适用合伙企业的税务处理方法,所 得税的处理是重点。 所得税方面,合伙型基金在基金层面不缴纳所得税,而是 实行“先分后税,即对于合伙企业当年的所得,合伙人为 个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为公司制企业的,缴纳 企业所得税。 具体来说,合伙型基金如果对外投资取得的为股息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 函〔2001) 84号)第二条规定,不并入企业的收入,直接 由合伙人确认所得,个人投资者按“利息、股息、红利所 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取得的是股权或股 票转让收入,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证监会 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9) 8号,以下简称“8号文件”)规定,依法备 案登记为创投企业的合伙型基金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 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选择按单一投资 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 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选择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 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按5%?35%的税率计算缴纳个 人所得税。 此外,合伙型基金经依法备案登记为创投企业的,还可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 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 〔2015) 116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 和夭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 55 号,以下简称“55号文件”)以及8号文件等规定,依法享 受相关税收优惠,即合伙人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从 合伙创投企业应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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