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管理人异常经营,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需要核查哪些方面?.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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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管理人异常经营, 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需要核查 哪些方面? 什么情况下需要出具异常经营专项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基协发布的《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异常经 营情形下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公告》规定,私募 基金管理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实际 控制人或主要出资人出现以下情形,可能影响私募 基金管理人持续符合登记规定时,应当向中国证券 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提交专项法律意 见书: (一) 被公安、检察、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 (二) 被行政机关列为严重失信人,以及被人民法 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三) 被证券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或被交易所等 自律组织给予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 (四)拒绝、阻碍监管人员或者自律管理人员依法 行使监督检查、调查职权或者自律检查权的; (五) 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证券监管部门向协会 建议采取自律管理措施的; (六) 多次受到投资者实名投诉,涉嫌违反法律法 规、自律规则,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未能向协会 和投资者合理解释被投诉事项的; (七) 经营过程中出现《私募基金登记备案问答十 四》规定的不予登记情形的; 不予登记情形: 一、申请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 办法》关于资金募集相关规定,在申请登记 前违规发行私募基金,且存在公开宣传推 介、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行为的。 二、 申请机构提供,或申请机构与律师事务 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第三方中介机构等 串谋提供虚假登记信息或材料;提供的登记 信息或材料存在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的。 三、 申请机构兼营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 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 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 等《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 (七)》规定的与私募基金业务相冲突业务 的。 四、 申请机构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五、 申请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存在 重大失信记录,或最近三年被中国证监会采 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六、 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私募基金管理人 内部控制指引》等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经营管理 失控,出现重大风险,损害投资者利益的。 出现上述异常经营情形时,协会将书面通知私募基 金管理人委托律所对有关事项进行查验,并在3个 月内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 如果协会的书面通知无法送达私募基金管理人,私 募基金管理人将被认定为失联机构,并按照相关程 序办理,直至注销。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异常经营情形影响到潜在投资者 的判断,或者涉及社会公众利益时,协会的书面通 知、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说明和提交的专项法律意见 书将在协会网站公不。 III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所在地证券监管部门派出机 构报告其异常经营情形,并报备其委托律师事务所 III 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的情况。 出现被公安机关、检察、监察机关立案侦查,以及 被责令停止相关展业资质、强制措施等严重情形 的,协会将自书面通知发出之日起暂停受理该私募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备案申请、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相 关重大事项变更申请,以及相关关联方新设私募基 金管理人的登记申请。 异常经营专项法律意见书,都需要核查哪些方面? 根据协会要求,律师需要对管理人进行两方面的问 题核查: 一是专项问题核查,主要是协会向管理人发送的关 于要求机构限期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通知中所提 出的专项问题进行核查,并逐一发表明确的结论性 意见。 二是整体问题核查,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 机构是否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并有效存续,机 构于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后的历史沿革。 二、 机构的工商登记文件所记载的名称和经营范围 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协会关于管理人登记 的相关规定。 三、 机构是否符合专业化经营原则,自登记成为私 募基金管理人后主营业务是否为私募基金管理业 务;机构的工商经营范围及实际经营业务中,曾经 或目前是否兼营可能与私募投资基金业务无关或存 在利益冲突的业务、是否兼营与“投资管理的买方 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是否兼营其他非金融业务等 情况。 四、 机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审计报告中是否存在资 产负债比例较高、大额或有负债或非正常应收、应 付款项等可能影响机构正常运作的异常财务信息; 机构是否存在与子公司、分支机构及关联方资金往 来的情况;机构是否存在使用自有资金投资的情 况,是否独立运作、分别核算,自有资金投资是否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协会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五、 机构目前股权结构或出资比例情况,股东或出 资人及实际控制人身份或工商信息,以上信息是否 已真实、准确、完整地填报至AMBERS系统。如 股东或出资人及实际控制人曾经从事过或目前仍主 要从事或兼营冲突业务,是否存在关联交易和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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