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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合同纠纷反诉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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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合同纠纷反诉状 加工合同纠纷反诉状 篇一: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反诉被告)广西梧州市丰盈不锈钢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广西梧州市新盈特钢有限责任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 纷一案 来源:【法艺花园】/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XX〕长民初字第126号 原告(反诉被告)广西梧州市丰盈不锈钢有限公司,住宅地:梧州市东部产业转移园区长洲工业集中区A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辉,董事长。 托付代理人万某,广西正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广西梧州市新盈特钢有限责任公司,住宅地:梧州市长洲区平浪村上平五、六组。 法定代表人周某英,董事长。 托付代理人何某慧、区某辉,广东金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广西梧州市丰盈不锈钢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广西梧州市新盈特钢有限责任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XX年1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由审讯员甘锦雄担当审讯长,审讯员杨慎瑜、人民陪审员 林丽君参与的合议庭。XX年4月27日,本院依据原告的申请,依法查封被告广西梧州市新盈特钢有限责任公司在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的执行款325605元。并于XX年5月17日公开开庭进展了审理。书记员郭莹担当法庭记录。原告广西梧州市丰盈不锈钢有限公司的托付代理人万某,被告广西梧州市新盈特钢有限责任公司的托付代理人何某慧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西梧州市丰盈不锈钢有限公司诉称,XX年11月5日,王某辉与周某新签订《投资合作协议书》设立原告,为被告生产的不锈钢钢坯进展热轧、酸洗加工。期间,双方进展结算,被告于XX年11月19日书面确认,至XX年11月止,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热轧加工费元。但被告结算后至今未向原告支付加工费。XX年11月至XX年11月期间,原告为被告酸洗加工不锈钢带吨,被告应支付加工费元,被告已支付加工费元(其中以不锈钢带冲抵加工费元,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现金元),原、被告双方认可因质量问题及其他费用扣除元,被告尚欠原告酸洗加工费元。依据双方的商定,被告于XX年11月9日向原告出具《承诺书》,承诺在原告成立并投产后,每个月供应至少3万吨钢坯,每年按10个月计算,每年供应至少30万吨钢坯给原告加工。否那么被告在王某辉与周某新未收回投资 前愿按170元/吨赔偿原告,收回投资后按150/吨赔偿 原告8年的加工费损失。XX年2月1日,原告成立并投产。根据双方的商定,被告至XX年12月31日止,应向原告供给钢坯55万吨,但被告只向原告供应钢坯25万吨,少供给钢坯30万吨,故被告应向原告赔偿加工费损失5100万元。为此,原告知至法院,要求判令:1、被告支付钢带热轧加工费元;2、被告支付钢带酸洗加工费元;3、被告赔偿加工费损失5100万元,三项共计元。 原告广西梧州市丰盈不锈钢有限公司向法庭供应的证据有: 1、投资合作协议书,以证明原告公司是由王某辉与周某新共同出资亿元设立。 2、承诺书,以证明被告违约,应向原告赔偿加工费损失5100万元。 3、钢带加工费结算单,以证明被告应付加工费元。 4、〔XX〕梧民三终字第113号民事判决书,以证明原告为被告加工不锈钢带热轧酸洗业务。 5、股东协议,以证明原告公司由周某新承包经营。 6、法庭审理笔录,以证明双方对被告应支付原告酸洗加工费的事实进展质证、确认。 7、〔XX〕长民初字第565号民事判决书,以证明判决确认被告欠付酸洗加工费的事实。 8、〔XX〕长民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书,以证明被告违 约供给热轧钢锭的事实。 9、〔XX〕梧民三终字第112号民事判决书,以证明法院判决原告向杨凡赔偿XX万元,造成原告的宏大损失。 被告广西梧州市新盈特钢有限责任公司辩称,1、依据《投资合作协议书》的商定,原告应向被告返还不锈钢废料吨、钢坯吨,但原告至今未向被告返还上述材料,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钢带热轧加工费元缺乏根据。2、原告为被告酸洗不锈钢带,被告应支付酸洗加工费元,而被告已支付加工费元(其中以不锈钢带冲抵加工费元,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现金元),质量问题应扣除元,电费应扣除元,电话费应扣除元以及黑皮引带费应扣除元,故被告尚欠原告加工费元,但上述加工费尚未扣除酸洗损耗,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钢带酸洗加工费元没有根据。3、被告依据《承诺书》,与原告于XX年12月1日签订《托付加工协议书》,托付加工时间从XX年12月1日起至XX年12月31日止。托付加工期满后,双方没有签订新的托付加工协议。故《承诺书》的期限亦应从XX年12月1日起至XX年12月31日止。由于被告已于上述承诺期限向原告供给钢坯25万吨,被告不存在违约行为。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加工费损失5100万元,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恳求。 被告广西梧州市新盈特钢有限责任公司向法庭供应的证据有: 1、股权转让协议书,以证明周某新单独承包经营原告,实际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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