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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分包合同管理办法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管理暂行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设施工程劳务分包活动的监视管理,标准劳务分包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以及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方法》〔建立部令第12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其次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以下简称劳务分包合同〕的订立、备案、履行以及对劳务分包合同的监视管理,适用本方法。本方法所称劳务分包合同是指劳务作业发包人将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设施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作业承包人,由劳务作业承包人按商定完成劳务作业内容而签订的协议。劳务作业发包人〔以下简称发包人〕是指依法获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建立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劳务作业承包人〔以下简称承包人〕是指依法获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建立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劳务分包企业。第三条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劳务分包合同的综合管理部门。市建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立委〕负责本市劳务分包合同的统一监视管理。区县建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建委〕根据属地管理的原那么负责本辖区内的劳务分包合同履行过程的监视管理。第四条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组织的自律职能,制定企业信誉标准,归集企业信誉信息,促进信誉产品的用法。其次章劳务分包合同的订立第五条劳务作业发包时,发包人、承包人应当依法订立劳务分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劳务作业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与所承接工程相适应的资质等级以及未获得平安生产答应证的企业。承包人不得将所承接的劳务作业转包或分包给其他企业或个人。建立单位不得挺直将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或个人。第六条劳务作业招标发包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订立劳务分包合同;劳务作业挺直发包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承包人进入施工现场前依法订立劳务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订立后,除依法变更外,发包人、承包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劳务分包合同本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第七条劳务分包合同应当采纳书面方式订立。劳务分包合同应当由双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受权托付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不得用法分公司、工程经理部印章。第八条劳务分包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一〕发包人、承包人的单位全称;〔二〕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劳务作业承包范围及内容、质量标准、劳务分包合同价款;〔三〕合同工期以及调整的要求;〔四〕劳务分包合同价款、人工费、劳务工资结算和支付的方式、时限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施;〔五〕劳务分包合同价款调整标准、调整根据及程序;〔六〕劳务作业内容变更、洽商的形式和要求;〔七〕施工现场及劳务作业人员的管理要求;〔八〕临时性用工、停工、窝工确实认方式及补偿,依据双方施工现场管理商定进展罚款的标准和确认程序,材料保管责任;〔九〕劳务作业验收的条件及程序;〔十〕违约责任;〔十一〕争议的解决方式;〔十二〕发包人、承包人联络方式,以及发包人的工程经理,承包人的工程负责人的相关信息;〔十三〕其他应当在劳务分包合同中明确商定的内容。第九条本市推行用法建立行政主管部门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制定的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第十条劳务分包合同不得包括大型机械、周转性材料租赁和主要材料选购内容。劳务分包合同可规定低值易耗材料由劳务分包企业选购。劳务分包合同中不得包括修理保证金的内容。第十一条发包人、承包人商定劳务分包合同价款计算方式时,可以选择固定合同价款、建筑面积综合单价、工种工日单价、综合工日单价四种方式选择其一计算。发包人、承包人不得采纳“暂估价〞方式商定合同总价。第十二条采纳建筑面积综合单价方式计算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劳务分包合同中明确商定建筑面积计算规章、计价标准、工作内容、调整因素等。第十三条劳务分包合同价款包括工人工资、管理费、劳动爱护费、各项保险费、低值易耗材料费、工具用具费、文明施工及环保费中的人工费、利润、税金等。第十四条发包人、承包人在劳务分包合同订立时应当对以下有关合同价款内容明确商定:〔一〕发包人将工程劳务作业发包给一个承包人的,正负零以下工程、正负零以上构造、装修、设备安装工程等应分别商定;〔二〕工人工资、管理费、工具用具费、低值易耗材料费等应分别商定;〔三〕承包低值易耗材料的,应当明确材料费总额,并明确材料费的支付时间、方式。〔四〕劳务分包合同价格风险幅度范围应明确商定,超过风险幅度范围的,应当准时调整。第十五条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劳务分包合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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