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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讲:刑罚执行变更目 录一、刑罚执行变更概述二、死刑执行变更三、暂予监外执行四、减刑五、假释六、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的规定一、刑罚执行变更概述〔一〕概念 刑罚执行变更是指在交付执行和实际执行刑罚的过程中,为了充分地发挥刑罚的作用,更好地实现刑罚的目的,基于已经发生的法定情形,由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原判刑罚的执行方式或执行内容加以变动或更改的制度。〔二〕刑罚执行变更制度存在问题1.媒体不断披露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办理中存在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的腐败现象典型案例: 广西罗城监狱监管人员与法官勾结,集体受贿、徇私舞弊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涉及46名监管人员和6名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大连黑社会头目死缓犯邹显卫通过行贿骗取减刑、保外就医后开枪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原山西临汾监狱政委王勇民、监区医院院长申小红屡次收受罪犯亲属贿赂,违法给多名罪犯办理保外就医;湖南省监狱管理局原局长刘万清通过向有关部门打招呼,授意或默许经办人员在病理鉴定上造假,违法办理多人保外就医;广东省江门市原副市长林崇中因受贿被判10年有期徒刑,通过行贿骗取保外就医竟没坐一天牢,法庭宣判后直接从法院回家。〔二〕刑罚执行变更制度存在问题2.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所反映的我国监管领域的违法现象数量庞大,这中间就包括大量违法变更执行的情况注:20**年前的数据为全国检察机关对监管活动中的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的数量;20**年后的数据为全国检察机关对纠正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数量。数据均来源于历年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全国人大工作报告。年份200020012002200320042005200620072008200920102011数量93188548866870552047286252846132754990988310813118723.刑罚执行变更的问题,不仅是执行中的问题,更重要的是制度设计缺陷针对已纳入司法审查的减刑、假释制度: 〔1〕其书面审理的方式不利于审查被判刑人是否符合减刑、假释的条件 〔2〕检察机关监督手段缺乏不利于纠正减刑、假释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徇私舞弊; 〔3〕被害人无权参与减刑、假释程序不利于保护其正当权利; 〔4〕被判刑人无权参与减刑、假释程序不利于表达对其主体性应有的尊重。3.刑罚执行变更的问题,不仅是执行中的问题,更重要的是制度设计缺陷针对尚未完全纳人司法审查的暂予监外执行制度: 〔1〕暂予监外执行的审批权高度集中在监狱主管部门,实质上是自我审批,自我执行; 〔2〕审批程序不具有公开性,这种内部封闭式的运作容易出现权力滥用和腐败问题。二、死刑执行的变更 〔一〕死刑立即执行的变更 ?刑事诉讼法?在执行死刑的程序中规定了停止执行死刑和暂停执行死刑两种变更执行的情况。 〔 一〕停止执行死刑的情形 1、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2、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3、罪犯正在怀孕的。 〔二〕暂停执行死刑的情形 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裁定。 〔二〕死缓执行的变更 死缓的执行必然产生减刑或者执行死刑两种结果,都涉及执行变更的问题。 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成心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应当予以减刑;如果成心犯罪,查证属实的,应当执行死刑。三、暂予监外执行〔一〕监外执行的概念 指司法机关在罪犯具有法律规定的某种特定情况时在监狱外执行的制度。 对于罪犯适用监外执行,必须履行法定的手续,依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 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居住地的公安机关执行。〔二〕监外执行的种类1、收监前的监外执行2、收监后的监外执行 1、收监前的监外执行〔1〕适用对象:收监前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或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对于生活不能自理,适用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2〕有权决定的机关:人民法院。2、收监后的监外执行〔1〕 适用对象:收监后的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对于生活不能自理,适用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也可以监外执行。〔2〕 由监狱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批准决定。注:“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指罪犯有以下情形:〔1〕身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2〕身患严重慢性疾病,长期医疗无效的;〔3〕年龄在60岁以上,身体有病已经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的;〔4〕身体残疾失去劳动能力的。注:“生活不能自理〞指:〔1〕罪犯确因病、伤、残或年老,而长期或永久性的“生活不能自理〞;〔2〕适用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无论是“需要保外就医〞还是“生活不能自理〞对于累犯、惯犯、危害国家平安的罪犯,在给予监外执行时都必须严格控制。★对罪犯适用保外就医时应注意的问题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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