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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招标师《招标采购专业实务》重点预习(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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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2.5 招 标 投 标 争 议 的 解 决 2.5.1 招 标 投 标 常 见 的 争 议 及 其 表 达 方 式 招 标 投 标 常 见 的 争 议 及 其 表 达 方 式 概 念 指 在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中 因 招 标 投 标 当 事 人 权 益 发 生 的 纠 纷 。 当 事 民 事 主 体 指 招 标 人 、 投 标 人 、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 主 体 行 政 主 体 负 责 对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进 行 行 政 监 督 的 国 家 机 关 及 其 授 权 机 构 招 标 投 标 民 民事主体之间 如果当事主体没有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或对其他当事主体的利 事争议 的争议 益造成损害发生的争议属于民事争议。 类型 民事主体与行 行政监督部门在实施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的过程中,其行政行为与招 招 标 投 标 行 政主体之间的 标投标当事主体发生矛盾、冲突而引起的争议属于招标投标行政争 政争议 争议 议。 招标文件争议 异议 ( 质疑 ) 和投诉。 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是处理异议和质疑的主 招标过程争议 民 事 争 议 解 体。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是处理投诉的主体。 中标结果争议 决方式 招标过程其他 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 民事侵权争议 指招标投标的民事主体认为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的行政行为违 法,而向行政监督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要求 行政复议 重新处理的一种制度。 表 达 行政监督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是处理行政复议的 行 政 争 议 解 和 解 主体。 决方式 决 招 指招标投标中的民事主体认为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的行政行为违 标 投 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请求通过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方式解 标 争 行政诉讼 决争议的一种制度。 议 的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是处理行政诉讼的主体。 方式 属于招标文件、招标过程和中标结果争议的, 《招标投标法》规定,先提出异议 ( 质 疑) ,未解决投诉;也可直接投诉。《政府采购法》规定质疑是投标人投诉的前置条 民 事 争 议 解 件。必须先质疑,对答复不满意或逾期未做答复的才可投诉。 决程序 属于招标过程其他民事侵权争议的,应按照协商→调解→仲裁 ( 诉讼 ) 的程序解决争 议。优先选择 协商和调解 ( 效率最高、成本 最低 ) 。不 能 解 决 选 择 仲 裁 或 诉 讼 (仲 裁 的时间 较短 、效 率较高 , 争议 双方 应优 先选择 仲 裁) 。 行 政 争 议 解 民事主体 可先提 出行政 复议,结 果不满 的再提 出行政诉 讼;也 可直接 提出行 决程序 政诉讼。 一种方 式已受 理的,不 得同时 使用另 一种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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