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院管理】计算机设备管理规定.docVIP

【设计院管理】计算机设备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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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设备、设施、软件管理规定 版本号:0 PAGE PAGE 6 前言: 计算机设备、设施、软件管理规定是对设计院的计算机硬件配置、管理、维护和计算机应用软件开发、管理以及组织引进、消化、推广外来软件作出规定,以满足设计院在承接顾客/用户的工程任务时对计算机资源的要求。科技管理部负责对设计院计算机软件的控制。 1.软件的管理 : 1.1 软件的开发: 因工作需要开发软件时,由申请部门填写《软件开发项目申请(委托)表》,报科技管理部审批,开发大、中型软件还需由院主管领导审批立项。 软件开发人制定软件开发工作计划书,科技管理部及软件开发人各一份。 对大型软件的开发,在适当阶段由科技管理部负责人进行中间检查,由开发人填写《软件验证评审表》。 软件开发完成後,提供下列文件一份,交科技管理部保存: ·原理说明书 ·用户使用手册 ·测试报告 ·程序介质 1.2 软件的鉴定: 新开发的软件通过测试后,属工程设计的软件,须经二个工程以上试用考核;属管理信息的软件则须三个月以上的试运行和考核,确认满足使用功能和正确性要求后,方可申请鉴定。 软件开发项目承担部门(或个人)按软件鉴定级别(国家级、部级、省级和院内等)填写成果鉴定申请书和鉴定证书,并按申请书要求提交相应技术文档材料。通过鉴定后,鉴定材料和鉴定证书由信息档案室归档。 软件鉴定由鉴定部门组织和主持,并由鉴定部门提出的鉴定委员会负责,科技管理部会同有关部门协助组织鉴定会具体工作。 1.3 软件的引进: 凡引进的软件,必须是已经过有关单位鉴定或验证。当需要从外单位引进软件时,由申请引进部门详细填写《购买计算机软件申请表》送科技管理部和院领导审批。购买设计软件时,需经相应专业的院总工程师审批签字。 申请购买部门应派人学习熟悉该软件,并负责推广使用。 软件购买后,全部购买合同、介质、使用说明书副本等有关文档应送交科技管理部验收登记,再发给有关部门使用。 1.4 软件的使用: 设计院 各专业使用的软件(包括自行开发、引进和移植的软件),必须是已经过鉴定(或验证)的并经批准使用的,确保软件的正确性和有效性。 本院自行开发(包括研制、编制或移植改编)的软件,经鉴定后认为该软件正确可用时由科技管理部发布使用。 引进的软件,应由引进者首先试用,按软件功能进行验证,并写出试用、验证报告,报主管批准后方可使用。 批准使用的所有软件,其介质(软盘或光盘)应由科技管理部盖上“有效” 标识。 1.5 软件的维护: 本院自行开发并已批准使用的软件如需修改或补充时,由申请修改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软件维护卡》,说明需要修改的原因和要修改的内容,经批准后才能进行修改。 软件修改后必须通过试用和验证,软件修改人在《软件维护卡》中填写执行情况及修改后的软件运行结果,由批准人审批后才能正式使用。 凡进行适应性、完善性维护,导致软件的功能、环境要求、输入输出内容及格式等发生改变而与原用户使用手册不同时,必须编写《软件版本更新使用说明书》作为原《用户使用手册》的补充文档。 1.6 软件使用状态的标识和使用的终止: 信息档案室根据经批准使用的软件,负责编制《设计院各专业软件有效版本清单》,报科技管理部审批并向全院发布,并负责安装到各适合场所。在软件的使用状态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科技管理部报告,并由科技管理部向全院发布。 对不宜继续使用的软件,应办理软件退役手续,填写《软件退役报告》,交院科技管理部批准,通报停止使用。 为防止误装、误用已退役的软件,信息档案室应对已退役的软件介质加上“失效”标识,收回已发放的退役的软件介质和删除所有设备上安装的这些软件。 2.计算机系统的管理: 2.1 计算机设备使用的管理: 全院的计算机设备实行由信息档案室和使用部门两级管理。信息档案室统一负责全院计算机设备的维修;各使用部门负责本部门计算机设备的管理及维护工作。用机人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操作、使用和管理计算机设备。 2.2 计算机软件使用的管理: 应用软件全部由信息档案室负责登记和编号,网络版由信息档案室负责保存、安装和供全院使用;单机版由使用部门保存、安装和使用。用机人员不得擅自拷贝未经批准使用的软件用于工程设计。 2.3 计算机设备借用的管理: 全院共用的计算机设备由信息档案室统一管理,各部门需要使用必须填写《设备借用登记表》。 3.计算机网络操作规程: 3.1 电源管理: 严格按规范操作Matrix-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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