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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法人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有关法律问题的思考
关于企业法人被撤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有关法律问题的思索当前,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一些由于各种因素在剧烈的市场竞争中遭淘汰,其中不少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消了法人营业执照,由此引发了一系列的问题,应加以讨论并制订相关的法律法规予以解决。一、法人被撤消法人营业执照后是否仍具有民事权利力量和民事行为力量我国《民法通那么》第三十六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力量和民事行为力量,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担当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民事权利力量和民事行为力量,从法人的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的终止时消灭。法人应当具备的首要条件是依法成立。法人的依法成立是法人获得民事权利力量和民事行为力量的法律事实,类似于自然人的出生。法人作为法人的一种,依据《民法通那么》第四十一条、《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等规定,必需依法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自获得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获得法人资格。因此,法人营业执照是法人具备法人资格、具有民事权利力量和民事行为力量的标记,法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消法人营业执照,即失去法人资格,是法人终止、丢失民事权利力量和民事行为力量的法律事实,类似于自然人的死亡,故其不再具有民事权利力量和民事行为力量。目前有一种观点认为法人被撤消法人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前,该仍应视为存续,仅仅是停顿清算范围外的一切活动,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展诉讼活动。笔者认为这种观点不妥,这不符合《民法通那么》、《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法人被撤消法人营业执照,登记主管机关应当缴其公章。并将注销登记状况告知其开户银行,其债权债务由主管部门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那么》第五十四条规定: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注销登记或者撤消执照,应当同时撤销注册号,收缴执照正副本和公章,并通知开户银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公司破产、解散清算完毕后,不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撤消营业执照。公司法人资格同样归于消灭.由此可见,撤消法人营业执照与注销登记相比拟具有一样甚至更高的法律效力。法人违背法律法规,有关行政部门打算撤消其执照是导致法人终止缘由之一.而且在现实中有很多法人被撤消法人营业执照后并不马上或者根本不去进展注销登记,如仍将这些视为连续存在,对市场来说也是不稳定的因素。因此,必需明确,法人被撤消法人营业执照后即终止,不能再以自己的名义进展任何活动。二、法人被撤消法人营业执照后诉讼主体问题法人在经营过程中往往形成了大量的债权、债务,在被撤消法人营业执照后要通过诉讼等途径加以解决。在目前审讯理论中,法人被撤消法人营业执照后仍作为原告或被告参与诉讼,以及追加主管部门、出资单位等为被告,向被撤消的法人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和判决书的状况常常出现,这些都显得不够标准、严厉?。而且原法人的工作人员不上交印章,以原法人名义参与诉讼会造成很多不利后果,如放弃债权、夸张债务、收取债权后违法安排用法等,严峻损害了权利义务承受主体〔主管部门、出资单位〕和债权人的利益。自然人死亡后,原自然人已不存在,不能再以其名义作为诉讼主体,只能由其继承人作为诉讼主体参与诉讼,尽管法人与自然人有所区分,不享有继承权,但法人被撤消法人营业执照后,已终止、失去法人资格,不再存在,也不能再以其名义作为诉讼主体参与诉讼,而应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主体作为诉讼主体参与诉讼。依据被撤消法人性质不同,清算主体可分为以下几种:1、国有,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作为诉讼主体参与诉讼主体。2、集体,由其创办单位作为诉讼主体。3、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作为诉讼主体。4、股份公司,由董事会作为诉讼主体。三、法人被撤消营业执照后其财产、债权债务以及其他法律责任的处理我国《继承法》规定,公民死亡后,其遗产由继承人、受遗赠人继承、获得,其债务由继承人、受遗赠人以承受的遗产为限归还。同样,法人被撤消法人营业执照后,其全部的财产〔包括固定资产、流淌资金、无形资产、股权等〕应归其权利义务承受主体享有,其债务〔包括违约之债、侵权之债、欠税、拖欠工资等〕也应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主体以清理的财产为限归还债务,当然如存在投资缺乏、或造成损失等状况那么应另行再担当相应的补偿、清偿或赔偿等责任。因此,清算主体〔即权利义务承受主体〕详细法律责任分为:1、清理、清算责任不仅可以防止资产流失,实现财产保值增值,甚至还有可能获得净资产进展安排,即使存在投资缺乏、抽逃资金的状况,也可以削减补足投资的数额。2、投资缺乏,包括抽逃资金的补偿责任在投资缺乏或抽逃资金的范围内担当补偿责任。3、清偿责任假如投资缺乏未到达法定最低限额,那么原法人不具备法人资格,应由清算主体对其债务担当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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