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结算审核中如何处理和预防不平衡报价的典型案例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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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结算审核中如何处理和预防不平衡报价 某国有资金房屋建筑工程结算审核,建筑面积约37000m2,框架6层,室内装饰工程业主另行单独招标。开竣工日期2010年9月1日至2011年2月30日,质量评定标准为合格。招标文件规定招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的部分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合同实施过程中综合单价不作调整(但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允许调整除外),措施费招标文件规定由于分部分项工程量变化(含工程量的增减、增项或减项)或设计变化而引起的措施项目费按投标报价时的措施费之和与分部分项工程费之和的比例作相应调整。承包人结算报送造价为7236.56万元,业主委托结算审核审定造价为6150.08万元。因为审核时发现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为了达到获取更大利润的目的,投标报价采用了不平衡报价策略,把预计可能出现变更的项目(地下室外围土方回填的措施费)和将来取消不实施的项目(楼面水泥砂浆找平层、天棚水泥砂浆抹灰等),刻意调整了报价中的项目综合单价,以致审核结算时不平衡报价因素影响结算造价130多万元,所以结算审计主要争议是对承包人的不平衡报价项冃进行了审核和调整。 1双方主要争议焦点 (1)对不平衡报价处理是否有相关造价文件规定等。 (2)调整合同报价内的措施费是否合理。 2内容简要评析 争议焦点一:一般不平衡报价主要是把将来有可能减少或取消的工程项目和可能发生变更的工程项冃单价报低,把将来可能增加的项目单价报高,以达到获取更大利润的目的。一般处理措施第?情况是在清标、评标时对单价进行评审,降低有严重不平衡报价的投标单位的中标机率。第二情况如果在清标评标阶段没有处理好,只有在签订合同前把不平衡报价的单价进行调整,要求承包人作出书面解释和承诺,对计算错误进行书面确认。并在合同中明确,以利于以后结算不扯皮。如果前期前两道程序都没执行好,只有遗留到结算处理了。本案例的不平衡报价就是在结算时处理的,虽然没有明确的造价文件具体规定,但可以参照工程清单计价规范等相关规定处理。可以参照合同单价调整相关规定,如工程量的增加或减少超过10%,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均可调整(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对不平衡报价的认定参照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的“投标人的主要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超出分部分项评标基准价±30%”规定,或按承包人的中标单价超出(标底单价*(1?中标下浮率))±30%的方法确认。本工程中的楼面水泥砂浆找平层和天棚水泥砂浆粉刷承包人的中标单价分别为0.5元/m2和0.2元/m2,而按标底单价*(1-中标下浮率)下浮后的单价分别为15.5元/m2和10.3元/m2,属严重不平衡报价,按两个单价计算的总价相差83.58万元。按上述方法确认的不平衡报价项目,本案例参照如下调整公式:①工程量减少超过10%的,按中标单价X实际量+(重新组价*(1?中标下浮率)-中标单价)x(实际量?0.9?中标量);②工程量增加超过10%的,按中标单价x招标工程量*1.1+(重新组价*(1-中标下浮率))x(实际量-1.1*中标量)。当然如果标底价较合理重新组价可?以用标底单价*(1-中标下浮率),采用这种方式合情合理,结算实际意义大于理论意义。通过对承包方做工作和解释,最终承包方接受了这种处理方式,结算审计工作得到了业主的认可。 争议焦点二:招标时地下室土方回填为地下室钢筋凝混土墙周边50cm范围内为灰土回填,其余均为素土回填,因小区道路距本工程地下室较近,实施过程中业主根据现场情况提请设计部门将素土回填全部变更为灰土回填土,承包人报价中的素土回填单价和灰土回填单价都正常,双方同意按中标单价结算,但分部分项工程费用因此约增加50万元,而投标时的措施费与分部分项工程费的比例是1:1,如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措施费结算方式结算,措施费需增加约50万元,业主认为措施费增加50万元与实际费用出入较大,不同意增加此项费用。笔者审核过程中通过了解和查阅相关监理资料,认为业主变更使承包人施工进度和地下室排水降水的时间增加(业主己在相关资料中确认了因此而延长10天工期),承包人因此项变更确实增加了措施费用,经测算约8万元,但与按招标文件规定的结算金额50万元确实相差较大,我方建议按投标时的措施费总额/投标工期*实际工期结算,按此方法结算增加措施费约10万元,与承包单位实际增加的支出较为接近,经与双方沟通得到了双方的认可。 3案例现象反思和警示 从本案例中的启示,不平衡报价在投标报价中是经常发生的现象。实际工作中,在招投标阶段、施工阶段、结算阶段经常会遇到不平衡报价方面的问题。常见不平衡报价现象如下:①对早结算项目单价报高,如基础工程等,承包人能从业主更早更多得到工程款和利润,特别体现在市政、交通大型工程的土方,建筑工程中的桩基和地下室,工程量大承包人利润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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