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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和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实行特殊管理。管理方法由国务院制定。
一九九九年公布的?麻黄素管理方法?规定了麻黄素及其衍生物的管理方法,医疗机构将参照麻醉药品管理方法管理麻黄素类制剂。;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从20**年11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根据?条例?精神,11月14日卫生部〔20**〕436、438号文件下发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和?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从发布之日开始施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以下称印鉴卡〕。医疗机构应当凭印鉴卡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定点批发企业购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签署姓名,并予以登记;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拒绝发药。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加强管理。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2年。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单位应当设立专库或者专柜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专库应当设有防盗设施并安装报警装置;专柜应当使用保险柜。专库和专柜应当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单位,应当配备专人负责管理工作,并建立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专用账册。药品入库双人验收,出库双人复核,做到账物相符。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
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那么的要求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由其所在医疗机构取消其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撤消其执业证书。执业医师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那么的要求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或者未使用专用处方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撤消其执业证书。
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暂停其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撤消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核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撤消其执业证书 ;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对医院此类药品的管理机构、人员要求、药品的采购、储存、调配使用和平安管理都做了详细规定。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对使用过程中处方的要求和使用要求做了详细规定。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和贮存;医疗机构对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癌痛、慢性中、重度非癌痛的新病人,需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门诊病历,统一编号,由医疗机构保管;其他病人不需要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门诊病历。同时需留存患者身份证明复印件。
麻醉药品杜冷丁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禁止带出医疗机构外使用。;医疗机构应当要求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每4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 。假设发现患者不再需要使用,应及时注销其专用门诊病历,并上报卫生行政部门.
?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医师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医师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由县级以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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