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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 沟通 运营服务部 * * * 他人代签保单15万理赔泡汤 代签名合同无效 ??? 在日常生活中,妻子替丈夫签名,父母代子女签名在许多人眼里是“小事一桩”,但近日,一起因投保单上被保险人的签名被亲属代签而遭到保险公司拒赔的案例,提醒许多投保人,法规面前无小事,投保单最后的定性一笔一定要自己写,否则辛辛苦苦缴交的保费很可能最终打了水漂。 ??? 保险专家认为,代签名现象隐含着巨大的道德风险。比如“指定受益人”一栏被代签,如果不是被保险人的真实意愿,可能会发生迫害被保险人骗取保险金的现象。因此,为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在人寿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在为他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时,各国保险法一般均要求征得被保险人的书面同意。我国保险法第五十六条也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否则合同无效。” ??? 有保险专家认为,对保险代理人来说,无论是自己替客户签名,还是默认投保人替被保险人签名,都必须负最直接的责任。一旦发生纠纷,代理人都将难逃其咎。另外,保险公司在代理人代签名此类案件上,也负有一定的审核不严、缔约过失责任。 ??? 代签名需获得书面委托 ??? 眼下,保险代签名现象时有发生。保险专家提醒,无论关系如何亲密,投保人都不能替被保险人签名,即使是夫妻等亲密关系,能代表对方的真实意愿,如果没在书面委托或被保险人的亲笔签名确认,代签名也不被法律认可。保险代理人代替客户签名更是不允许。 ??? 保险专家提醒,如果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被保险人无法履行亲笔签名时,在获得被保险人的同意后,并且这种同意是真实有效的,而不是在神志不清的情况下作出的,代签名者需在获得被保险人的书面授权后签署自己的名字。 *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判决的一场保险理赔案件:由于被保险人没有亲笔签名而导致15万元保险理赔泡汤。 ??? 2003年8月,刘先生通过保险代理人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保额为15万元的人寿保险,投保期为20年。去年12月,刘先生因病死亡,但保险公司在核查保单时发现,“被保险人”、“指定受益人”等栏目中的签名均是由保险代理人代签。于是,保险公司以“保险合同无效”为由,将2394元保费退还刘先生的家人。刘先生的家人随后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但法院一审认为,保险合同是由保险公司业务员代签,此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因此保险合同无效。 ??? ??? 案例一:代理人代签名合同无效 * * 案例二 妻子代丈夫签名遭拒赔 2003年10月,吴女士通过某保险公司的代理人为自己和丈夫周先生分别投保了一份保额20万元的终身寿险,但代理人拿着保单让他们夫妻俩在被保险人一栏签名时,周先生正好出差在外,就让吴女士代签,于是吴女士就代丈夫在保单上签下了丈夫的名字,保险代理人也没有表示异议。 ??? 2004年12月,周先生不幸发生意外去世,吴女士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而保险公司在核赔时对比签名的笔迹,核实发现被保险人一栏不是周先生亲笔签名,而是其妻代签,因此作出拒赔决定。事后,保险公司虽然对代理人作出了严厉处罚,但吴女士的损失却已经无法弥补。 * * * * 中国保监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08〕41号 2008-11-07 苏保监罚〔2008〕 受罚人:黄志红 ?? 经查,2004-2007年期间,你在接受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响水支公司委托销售保险产品过程中,存在未经投保人于某某同意,代为签署和解除相关保险合同的行为(投保单及回执代签)。 ??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你警告,并处以五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南京山西路支行;户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中央财政汇缴专户;账号:)缴纳罚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六日 * * * * 使用他人转账帐号 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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