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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章 税务行政法制 打印本页
本章基本内容框架
本章重点与难点
本章内容比较零散,重点与难点不十分明确,但各节都有需要了解、记忆的问
题。
第一节 税务行政处罚
税务行政处罚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反税收征收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依法应当承担行政责任的,由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权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通过法律的形式设定各种税务行政处罚;
2.国务院可以通过行政法规的形式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税务行政处罚;
3.国家税务总局可以通过规章的形式设定警告和罚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国税局、地税局及其以下各级税务机关制定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以外的规范性文件,在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给予
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是对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行为,不是对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因而是有效的,可以执行的。
二、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
1.罚款;
2.没收非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税权。
三、税务行政处罚的主体
税务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县以上税务机关。各级税务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不具处罚主体资格;税务所可以对个体工商户及未取得营业执照的单位、个人实施罚款额在 1000 元以下的税务行政处罚。
四、税务行政处罚的程序
1.简易程序
税务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是指税务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对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税收征管秩序的行为,当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处罚程序。
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有两个:
(1)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违法后果比较轻微且有法定依据应当给予处罚的违法行为;(2)给予的处罚较轻,仅适用于对公民处以 50 元以下和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 1000 元以下罚款的违法案件。
2.一般程序
除适用简易程序的税务违法案件外,对于其他违法案件,税务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都要经过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执行程序。
一般程序适用于情节比较复杂、处罚比较重的案件。有些案件在调查取证时需要举行听证,听证的范围是对公民作出 2000 元以上或者对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 10000 元以上罚款的案件。
五、税务行政处罚的执行
当事人应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对当事人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第二节 税务行政复议
税务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不服从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复议机关)提出申请,复议机关经审理对原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作出维持、变更、撤销等决定的活动。
一、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1.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必经复议
(1)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
(2)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的单位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行
为。
2.~10.--选择复议
应用举例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01 年)
【答案】×
二、税务行政复议程序
1.必经复议
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上述受案范围中的第 1 条),必须先问原处理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仍不服的,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讼诉。
2.选择复议
当事人对于因处罚、保全措施及强制执行引起的争议(上述受案范围中第 2 至
条),可以选择适用复议或讼诉程序,如选择复议程序,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第三节 税务行政诉讼
税务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税务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对具体税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司法活动。
一、税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基本上与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一致。
二、税务行政诉讼的判决
包括维持判决、撤销判决、履行判决、变更判决。
第四节 税务行政赔偿
税务行政赔偿是指税务机关作为履行国家赔偿义务的机关,对本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违法行为给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代表国家给予赔偿的制度。
一、税务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
1.税务行政赔偿责任存在的前提是:税务机关或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违法行为。
2.税务行政赔偿责任必备的条件是:存在对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事实。
3.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违法行为与现实发生的损害存在因果关系。
二、税务行政赔偿的请求时效与赔偿范围
1.请求时效:自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 2 年内。
2.赔偿范围,仅限于对纳税人和其它税务当事人财产权和人身权中的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的损害,精神损害不列入赔偿范围,而且这里的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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