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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业车辆动态监管人员培训;培训目的: 通过培训,加强我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动态管理,提高危运行业专职监控人员素质,确保我市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生产安全。;车辆动态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和管理要求宣贯 ;相关管理文件: 一、《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管理办法》(2014第5号) 二、《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三、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监控系统应用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交运〔2014〕48号) 四、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公安厅 安全监管局关于贯彻《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粤交运〔2014〕1077号) 五、《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落实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交运函〔2015〕2721号);介绍内容: 一、车辆动态监管有关规定 二、车辆动态监管要求 三、监控人员职责和值班制度 四、日常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方法;; 2.《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监控人员。专职监控人员配置原则上按照监控平台每接入100辆车设1人的标准配备,最低不少于2人。 监控人员应当掌握国家相关法规和政策,经运输企业培训、考试合格后上岗。 ; 3.《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动态监控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动态监控工作: (1)系统平台的建设、维护及管理制度; (2)车载终端安装、使用及维护制度; (3)监控人员岗位职责及管理制度; (4)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和统计分析制度; (5)其他需要建立的制度。; 4.《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监控人员应当实时分析、处理车辆行驶动态信息,及时提醒驾驶员纠正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并记录存档至动态监控台账;对经提醒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驾驶员,应当及时向企业安全管理机构报告,安全管理??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对拒不执行制止措施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在事后解聘驾驶员。 动态监控数据应当至少保存6个月,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应当至少保存3年。对存在交通违法信息的驾驶员,道路运输企业在事后应当及时给予处理。 ; 5.《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确保卫星定位装置正常使用,保持车辆运行实时在线。 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道路运输车辆,道路运输经营者不得安排其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 6.《办法》第三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未按照要求安装卫星定位装置,或者已安装卫星定位装置但未能在联网联控系统(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未能在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正常显示的车辆,不予发放或者审验《道路运输证》。 ; 7.《办法》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1)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的; (2)未建立或者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的; (3)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的。; 8.《办法》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800元罚款。 ; 9.《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的; (2)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 (二)《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 道路运输驾驶员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四个小时。第四十九条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及相关业务经营者应当在客运班车、客运包车、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重型货车和教学车辆驾驶室显著位置安装、使用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的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保持有效运行,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时传送相关数据。;(三)《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监控系统应用的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控系统及企业监控系统应当符合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796-2011),并应根据车辆动态监管新的要求进行系统升级改造。; (四)《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公安厅 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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