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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小结;消费税特点:
1.征税范围的选择性 〔列举14个税目征税〕
2.平均税率高且税负差异大
3.征收方法灵活性〔从价、从量与复合征收〕
4.征税环节单一性〔产制或进口环节,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一道消费税〕
5.税负转嫁性
6.价内税; 二、纳税人
凡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以及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为消费税的纳税人。
三、征税范围
1.生产应税消费品 纳税人生产销售〔出厂〕是征收的主要环节,在其后的批发、零售环节,除另有规定外,一般不再征税。
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3.进口应税消费品
4.零售应税消费品 金银首饰和钻石及钻石饰品已改为零售环节征税,生产、进口和批发环节不征税。
5.批发销售卷烟 自2021年5月1日起在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税。即:在境内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按卷烟的销售额(不含增值税)和5%的适用税率加征一道从价税。; 税目税率表〔生产、进口环节〕见书155页
20**年3月调整后,有14个税目。
即这14个税目的货物除普遍征收增值税外,还要在出厂环节、进口环节和委托加工环节再征收一次消费税。另外, 。
实行比例税率、定额税率及复合税率形式。
; 五、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一〕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
1.从价计征 根本公式为:应纳消费税=销售额×税率
〔1〕销售额的一般规定 注意:消费税与增值税同时征收,但两者与价格的关系不同。通常所说 “不含税价〞只是不含增值税,并不意味着不含消费税。
〔2〕销售额的特殊规定
①卷烟从价计税的计税依据为卷烟的调拨价格或核定价格。实际销售价格高的,按实际销售价格计税;实际销售价格低的,按计税价格或核定价格计税。
②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的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③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税。
④酒类关联企业间关联交易,假设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的,那么税务机关调整:按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相同或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按照本钱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按照其他合理方法。; 2.从量计征 公式: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移送使用数量;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应税消费品数量;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进口数量。
3. 复合计征
应纳消费税=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注意:只有卷烟、白酒实行复合计算
; 〔二〕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
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
纳税人用于其他方面〔指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 ,应于移送使用时缴税。
1.有同类销售价格
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当月售价或加权平均售价计税〔假设售价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不得列入加权计算〕。
如当月无销售或当月未完结,应按同类消费品上月或最近月份的售价计算纳税。
2.无同类销售价格
〔1〕从价计征: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生产本钱×〔1+本钱利润率〕/〔1-比例税率〕
〔2〕复合计征: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生产本钱+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 〕/〔1-比例税率〕; 〔三〕委托加工
假设是委托加工,受托方只需代收代缴消费税并就加工费交增值税;
假设是自制,“受托方〞就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交增值税、消费税。
对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应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 但纳税人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一律于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税务处理:
1.委托方要补税(对于受托方没有按规定代收代缴消费税的)
补税依据:已经直接销售的,按其销售额补税;尚未销售或用于连续生产的,按组成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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